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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整合与刑事政策

  (二)犯罪会动摇社会整合
  涂尔干认为,犯罪是侵害社会中广泛存在的集体意识,动摇社会整合强度的行为,为此有必要动用刑法和刑事政策来对付犯罪。
  犯罪的存在可以证明集体意识的存在,还可以间接地证明信奉集体意识的人比犯罪人高贵和优越。涂尔干认为,社会要发展,就要求个人做出必要的奉献。这种奉献的具体表现就是遵守集体意识的要求,不实施侵害集体情感的行为,由此个人获得成为社会成员的资格。对这种社会需求的满足,给社会成员个人提供了一种集体认同感和归属感,而集体认同感是社会团结的重要来源。但是,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人对集体意识持否定态度。当然,由于这些人明显要比信仰集体意识的人少很多,这就会使后者产生强烈的优越感,更加坚定自己的价值体系,鄙视那些违反规范的人,从而在道德上分出高下。所以,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保持一致性,认同集体意识,具有优越感、良好感和是非判断观念,是社会团结的必要前提。在这个意义上,犯罪人的存在具有重要的维持和加强社会团结的作用,因为违法者属于被社会认为是低劣的那部分人所组成的群体,这就能使社会的其他部分人产生优越感。[⑤]
  那么,犯罪与有关的集体意识是如何产生的?集体意识的后果是什么?涂尔干认为,集体意识是由于个体之间的相似性所导致的,由于人的本性趋同,使得人们之间容易产生共同情感和共同信仰,它们就构成了一种社会心理。这种社会心理是全社会所共有的,代表集体类型,它与展示个人人格或者个性的东西全然不同。在这里,涂尔干明显将社会拟人化,以社会类比人,认为存在于个人身上的心理、意识在社会那里仍然存在。集体意识在机械团结的社会中存在,在现代有机团结的社会中也会存在。一旦集体意识受到侵害,就有必要将这种行为界定为犯罪,从而运用刑法和刑事政策加以惩罚。
  (三)惩罚犯罪是为了整合社会而非单纯证明刑事政策的有效性
  对于犯罪的惩罚,并不是以彻底贯彻刑法和刑事政策为根本目标,而是以增进社会整合为最终归宿。
  对于在一定刑事政策指引下的刑罚的正当性问题,通常的理论和实务都赞成报应论。从人类惩罚历史看,报应论广有市场。原始人总是为了惩罚而惩罚,为了使犯罪人受苦而惩罚,而且在给犯罪人施加刑罚时不考虑群体或者氏族能否从惩罚中得到好处。这种社会内心的燥热情感如果不完全发泄出来是不会平息的。这就是复仇的欲望的满足。[⑥]在文明社会中,我们对罪犯实施惩罚时总是尽可能地使犯罪的严重程度与惩罚的强度保持适当的对成,即对抗犯罪破坏力的惩罚力量必须与犯罪本身的破坏力相当,于是刑罚被划分为繁琐的等级。如果仅仅是出于防卫的目的,对所有的犯罪采取同样的惩罚也未尝不可,没有必要再划定等级。所以,犯罪和刑罚之间的等价关系只能来源于报应,“惩罚是由一种具有等级差别的反抗情绪构成的”,只不过今天对报应要求的处理要比过去更妥当一些。[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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