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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整合与刑事政策

论社会整合与刑事政策


周光权


【摘要】犯罪是在任何社会都存在的正常现象,对付犯罪,仅仅依靠刑法的力量和刑事司法机构是远远不够的。基于犯罪功能论和社会团结理论的立场,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刑事政策和社会整合之间的互动关系:刑事政策必须立足于促进社会整合;良好的社会整合状态使得刑事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变得更为从容。由此,必然带来刑事政策和社会政策面貌上的一些变化。
【关键词】犯罪;刑事政策;社会整合;互动
【全文】
  序 说
  “‘政策’是一种给思想贴上标签的方式,也就是我们理解世界是什么和世界应该是什么的方式,以及证明实践和组织安排的正当性的方式”。[①]对于刑事政策,大致可以分为犯罪预防政策、犯罪压制政策和罪犯待遇政策三方面。关于刑事政策效果的研究,主要着力于考察国家力量在刑事领域的作用发挥如何,即我们考虑得最多的就是如何动用国家司法资源,来有效、准确地打击犯罪。为数不少的人比较极端地认为,国家严格执法或者在特殊时期超越法律,严厉对待犯罪,追求高逮捕率、高起诉率、高定罪率,就可以更有效地压制甚至消灭犯罪,由此可能导致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严打”等非常性举措。
  但是,这种认识和实践的问题可能是多方面的:
  第一,动用国家力量关注大案,贯彻重刑主义的思路是否奏效,大可质疑。犯罪天天都在发生,但真正受到注意的只有一些骇人听闻的重大刑案,对这些影响很大的案件,司法机关以被告人罪大恶极,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之名,对被告人处以重刑。但这些重大刑案,往往只占所有刑事案件的5%左右,其他大量的普通刑事案件,不受舆论以及公众的关注。事实上,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足以影响整体治安环境的正是通常意义上的小案件。所以有时即使破了大案,公众仍然可能觉得不安全。
  第二,刑事政策以有效地将犯罪控制在可以为国家、社会所容忍的范围之内为目的,而不以消灭犯罪为目的。学者指出:“让我们大家不要犯错误。将犯罪从常态社会学的现象中划分出来,这并不仅仅意味着,犯罪是一种由于人的不可避免的弱点而必然产生的现象,尽管犯罪是一种令人遗憾的现象;可以断言的是,犯罪是公共健康的一种因素,是任何社会都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②]因此,不能将犯罪从常态社会学中分离出来,犯罪的出现虽然令人遗憾,但它的确是公共健康的一种因素,是任何社会中都不可缺少的部分。刑事政策并不认为犯罪可以在一个可预见的时期内能够被彻底消灭,“消灭犯罪”是一个过高的、不能为经验所验证的、不切实际的目标,从而容易使刑事政策实践出现严重的偏差。因此,犯罪正常论和犯罪功能论是刑事政策学的逻辑起点。
  第三,对付犯罪,貌似强大的国家司法力量,实际上势单力薄,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社会整合对犯罪的影响,认真对待社会整合和刑事政策之间的关联性。通过判刑的方式惩罚罪犯,通过监狱执行的方式改造罪犯,很难获得真正的成功。随着处遇措施的严厉,再犯率会越高。因为累犯和犯罪情节恶劣的人,在很多情况下都会再次陷入再犯境地。目前,再犯率较高,就充分表明监狱内的改造效果有限。
  其他国家在关于犯罪控制效果的各类研究中也发现,强力的执法行动及重罚并不一定能有效控制犯罪。例如,美国的研究发现,增加警察的巡逻密度并不能特别有效地控制犯罪。日本警察厅的年度报告中亦指出,警察如果能够迅速到达现场,确实可以侦破一些案件,不过,大约有75%的刑事案件是因为警察与民众的共同合作,才能破案。日本治安的维护主要是靠良好的社会发展与警民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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