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物权公示效力的再解读

  就公示公信力而言:(1)它旨在调整基于当事人意思的链条交易,它只适用于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且,对于动产物权,出让人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取得占有;(2)公示公信力就是善意取得,法律无需在物权法总则部分规定公示公信力,又在分则部分规定善意取得,而且,既然动产占有和不动产登记都具有公信力,善意取得当然可以一体化适用于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注释】  参见【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6页。与此相反,法国民法的权利变动具有无形化特点,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6-197页。

Vgl. Holzer-Kramer, Grundbuchrecht, Verlag C. H. Beck, 1994, S.23-24.

Vgl. Buchholz, Abstraktionsprizip und Immobiliarrecht, Klostermann, 1978, S.17ff.

Vgl. Walz, Sachenrechtliches Systemdenken im Wandel, KritV, 1990, Heft 4, S.385.

Vgl. Müller, Sachenrecht, 4. Aufl., Verlag Carl Heymanns., 1997, S.338.

Vgl. Wieling, Sachenrecht, 3. Aufl., Verlag Springer, 1997, S.269.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48页。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关于土改前已分家析产的房屋,土改时误登在一人名下的产权仍归双方各自所有的批复》等。

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39-344页。

Vgl. Buchholz, Abstraktionsprizip und Immobiliarrecht, Klostermann, 1978, S.17.

参见李国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

参见谢在全:“‘民法’第759条争议问题之研究”,载苏永钦主编:《民法物权争议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4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