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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效力的再解读

  这种不同于形式主义的规则就是“未公示者不得对抗”规则,与公示决定力相比,这种规则中的公示形式产生了对抗力。从理论上说,公示对抗力模式可能会鼓励“一物数卖”,降低物权交易的安全性,因为任何受让人在完成公示形式之前,都不能排除不够诚信的转让人再将财产转让给其他人,并完成公示形式以移转物权,自己最终财货两空。但是,它毕竟给当事人提供了公示的可能性,当事人在由此保留的自治空间里,可以根据自己对交易安全和交易成本的衡量选择是否进行登记。这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法律政策选择。而且,随着公示技术的发达,进行公示以及通过公示体系查询物上权利会越来越便利,自然会吸引更多当事人选择公示。
  以上所说的决定力和对抗力均适用于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对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如继承、事实行为等)的物权变动,公示既无决定力也无对抗力。在这类物权变动中,只要物权变动的原因出现或者完成,就会产生物权变动的实际效果。不过,由此变动形成的物权要进行流转,仍需完成相应的公示形式,否则,在形式主义模式下,法律不允许权利人进行处分,而且,即使在登记对抗力模式下,在客观上也不易处分。比如,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即成为遗产房屋的所有权人,由于其在登记簿中并未登记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变更权利人之前,其很难转手出让该房屋。这种规则就是“未公示者不得处分”。
  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出于交易效率的考虑,不公示的处分并非当然无效,在该处分结果经过登记机关的认定并为登记后,应认定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12]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要用统一的权利外观来归整不动产物权变动交易,其深层的意义在于用代表国家意志的登记替代习惯中产生的权利形式,在不动产物权领域实现更有效的国家治理。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交易习惯中产生的“另类”物权形式仅仅止步于推定力,如此物权要想进入流通机制,首要的前提就是获得登记外观,否则,它们是不能产生决定力的。 
  四、物权公示的公信力
  公示公信力就是物权外观值得社会公众普遍信任,法律保护基于这种信任所产生的物权变动后果,它以公示推定力和决定力为基础。公示公信力表明,通过法定外观表现出来的物权足以让普通的社会公众信赖,只要在这种信赖的基础上与这种外观所显示的物权人进行交易,一般都能达到交易目的;更进一步,即使外观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也不能一概导致已经发生的物权变动失效。比如,甲在出国期间把电脑交给乙保管,乙通过网上交易将该电脑卖给丙。由于乙占有电脑,根据推定力,法律推定乙是所有权人,只要丙不知道乙并非真正的所有权人,而且也进行了交付,乙对电脑的占有就作为受法律保护的公示形式产生相应的公信力,接受交付的丙就能据此确定地取得所有权,甲对电脑的所有权因此就一去不复返。当然,失去所有权的人并不因此成为法律的“弃儿”,他还可以在债法、国家赔偿法等其他法律框架内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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