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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前的博弈》连载三十三

  “你说的这个例子,我也有同样的感受和体会,而且非常深刻!去年我们也搞过省城体育馆的代建制项目,也是存在着类似的情况。所以,现在社会上的许多人总是将招投标过程中的许多黑幕都归咎于我们这些中介机构!有时,咱们真是跳到黄河也洗不清!”我深有同感地说,与她可谓是同病相怜。
  “对了,小耿,聊了老半天,把我要咨询的问题都给忘了!”她说道,好像突然之间想起什么。
  “什么事情?”我问道。
  “昨天,我们遭遇了一起质疑案件。上个星期,我们有一个市政园林绿化工程采购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有一家落标供应商提出质疑意见,要求我们答复。质疑供应商认为,对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标文件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供应商只有二家,应该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也就是,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该废标。质疑供应商认为,我们应该对中标的采购项目做出废标处理决定。你认为是否应该废标呢?”她困惑地问。
  “你先回答我一个问题,要实话实说,这个采购项目你们是否受到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我猜测这个采购项目肯定是有一些背后原因,故问她。
  “是的。中标供应商与建设厅的一个处长关系较好,处长对这个采购项目的归属曾打过招呼,让我们在公开招标采购过程中尽量优先照顾他朋友的公司。”她坦诚地说。
  “也就是说,你们并不希望这个项目重新招标?”我推测地问她。
  “当然啦,重新招标必然会发生一系列的费用,又要造成人财物的损失。”她说道。
  “既然如此,我可以告诉你一个办法,你们不用废标。”我肯定地说。
  “快说说你的高招?”她高兴着急地问。
  “从质疑理由来看,你们这次公开招标过程中,质疑供应商并没有提出投标供应商的数量不足三家问题,只是认为对招标文件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供应商只有二家。”我推测地说。
  “对,是这样的。”她肯定地说。
  “这里涉及到两部法律的适用问题,我们如果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分析,会得出不同的结果。”我按照自己的思路,从两部法律相关规定内容,为她进行了详细分析……
  在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某项投标或所有投标或整个招标活动被宣布为作废或无效,我们称之为“废标”。有约定废标情形和法定废标情形,前者主要是指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而引起的废标,所咨询的市政园林绿化工程采购项目涉及到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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