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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公共行为立法切勿“出洋相”

  市民素质的提高,尤其是公共行为文明的生成,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即可获得的,更不是单纯通过立法即可轻易换来的。它必须借助各种可行途径潜移默化、循序渐进地形成。强扭的瓜不一定会很苦,但它一定是不甜的。单就脏话粗话立法来说,首先一个问题是,如何界定其涵义?什么话才算脏话粗话?其次,市民在公共场合中的一些脏话粗话,也并非只有道德评价,有时可能是用作权利救济的一种口头表达手段,可以归入权利的私力救济范畴。确实如此,在一些场合,不动用脏话粗话,似乎不足以业已使受到侵犯的权利得到及时而有效的救济,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适当地来三两句脏话粗话,对权利的恢复与保障,有时还真是一种妙用。所以,脏话粗话的判断标准及可惩罚性,判断起来是复杂的,恐怕没有立法者设想得那样简单。再次,脏话粗话法律治理的可操作性,也是值得质疑的,包括执法的主体、权限、程序以及效果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如何安排才能做到操作规范、执法畅通,以真正体现法的实效,确实是一个需要三思的问题。市民的承受能力存在客观差距,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程度怎样把握才能做到公平、公正,不无疑问。最后,这样的立法一旦通过并付诸实施,对市民的公共行为会带来一种什么样的影响,正面多于负面?还是积极大于消极,也不能简单定论。
  不管怎么说,也不管说到哪里,我认为,在权利理念远未成熟之前,在市民权利保障法治尚未完成之前,多一些保障市民权利的立法,少一些限制市民权利和自由的立法,尤其是把道德规范管辖的领域如实地交给道德规范去调整,法律始终做到保守自己的阵地,不去抢占其他社会规范的地盘,似乎是转型时期的社会治理和城市建设中必须要树立的正统理念。我们也注意到一些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和城市,确实制定了一些细致入微甚至看起来仿佛面面俱到的法律规定,有的还让我们感到希奇古怪,但由于每个国家和城市的国情与市情不同,国民和市民的法治理念有异,这种情况下,当然不能照抄照搬,也不能随意模仿。对于纯粹不文明的脏话粗话,善良道义的公众自然会去谴责,舆论也会给予道德制裁,但比对当代中国市民所处的现状,指望通过对脏话粗话行为予以法律意义的惩罚这种快捷途径,来实现文明大都市的城市建设目标,向国内社会乃至整个世界标榜城市立法有多么完善,这种“立法妄想”和“天真梦想”,依我看,这不是心血来潮,就是故作姿态。用一句“脏话粗话”来描绘的话,就是母牛翻跟头——牛B过了头。真要鼓捣出这么一部立法,来有模有样地惩罚那些说脏话粗话的市民,说不准还要来一个定期不定期地罚款收入汇总,弄出一个各区县、街道、社区排行榜,并再据此分析勾勒出市民素质升降曲线,到时候“洋相”可就出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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