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现场鉴定的结论具有权威性。
由于种子属于质量非直观性(指仅凭肉眼难以判别)、使用价值实现期待性(指从播种到收获需要时间)、实现价值复杂性(指由播种到收获受多种因素影响)和价值结果倍数性(指产量是播量的数倍)的特殊商品。司法机关在处理种子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时,无论是辨别种子质量还是确定损失原因或(和)数额,都必须依据鉴定结论对案件予以裁判。从这个角度讲,参与鉴定的专家鉴定组就是处理种子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科学法院”,专家鉴定组成员就是 “科学法官”;“现场鉴定结论”就是处理种子纠纷的“科学判决书”。
1.9现场鉴定书的形式要符合规范性。
因为现场鉴定较室内鉴定或者田间小区种植鉴定具有复杂性和综合性,所以法律对反映田间现场过程和结论的《现场鉴定书》较反映室内鉴定或者田间小区种植鉴定过程和结论的《检验报告书》,要求更加严格和规范。实施室内鉴定或者田间小区种植鉴定的鉴定人,在完成检验后,应当依据种子检验规程GB/T3543.1一1995第7.2的规定填报种子检验结果报告单并制作符合《<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第六条(二)项规定的格式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或《检验报告书》。实施现场鉴定的专家鉴定组,在完成现场鉴定后,应当制作符合《<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第六条(一)项规定的格式、含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二十九条和《现场鉴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内容的《司法鉴定书》即《现场鉴定书》。
1.10现场鉴定书的内容要有说理性。
室内鉴定或者田间小区种植鉴定是在严格控制单一差异性的条件下进行的,影响因素单一,鉴定结果直观,其《检验报告书》一般不需进行分析论证。现场鉴定是对生长在大田的受多种因素影响的植物进行的鉴定,必须对影响植物生长的各种因素进行充分地分析论证,才能作出科学的结论。《现场鉴定书》不仅要对委托人委托鉴定的材料、提交的证据材料、鉴定的依据(包括检验规程和质量标准)、采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过程等作详细记载和充分说明,而且还应对被鉴定种子所生植株的典型性状(包括必测性状、补充性状、分组性状)以及异作物的有关性状作详细记载,对田间现场调查的数据进行统计(方差)分析,与GB/T3543.5--1995表2品种纯度的容许差距进行比较,判定被鉴定种子在田间生长发育的性状(包括质量和数量)是否超出了国家标准容许的差异范围,以及产生该差异的原因和原因力大小。即《现场鉴定书》不仅须详细叙述根据案件材料所观察到的事实,而且还须有分析研究这些事实的过程、方法、依据、标准以及在此基础上提出的明确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