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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间现场鉴定的特点、问题及对策

田间现场鉴定的特点、问题及对策


武合讲


【关键词】现场鉴定;操作规范;检验标准
【全文】
  为了确定种子在大田种植后的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造成事故的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规范田间现场鉴定(以下简称现场鉴定)的办法和程序,农业部颁发了《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以下简称《现场鉴定办法》)。由于国家没有制定现场鉴定的操作规范和检验标准,实施现场鉴定的专家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制作司法鉴定书(现场鉴定书)和出庭作证知识的匮乏,使《现场鉴定办法》在实践中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作者根据办案实践经验,就现场鉴定的特点、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谈点个人意见,以求教于行家。
  1.现场鉴定的特点。
  现场鉴定和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GB/T 3543规定的室内鉴定或者田间小区种植鉴定,虽然都是鉴定种子质量的方法,但现场鉴定具有许多特点,分述如下:
  1.1现场鉴定的鉴定人不具独立性。
  组织现场鉴定的种子管理机构是行政机构,其不像实施室内鉴定或者田间小区种植鉴定的质检机构(如农业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那样是与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不受地域范围限制的独立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专家鉴定组的成员,主要是种子管理机构中的国家公务员,其不是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实行鉴定人负责制的独立进行鉴定的鉴定人;他们都在党政机关控制下,其不具有独立的社会属性。
  1.2 现场鉴定的程序具有强制性。
  首先,鉴定机构选择的强制性。《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规定,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十六条规定,再次鉴定申请由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受理;首次鉴定或再次鉴定都不许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其次,鉴定人选择的强制性。《现场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现场鉴定由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不许当事人选择鉴定人。再次,再次鉴定的强制性。《现场鉴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1.3现场鉴定的范围具有局限性。
  首先,受种子质量判定标准的限制。现行国家种子检验质量标准的四项质量指标是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种子一旦播种入土,即丧失了鉴定其水分、净度、发芽率的客观条件;所以,水分、净度、发芽率不适用于现场鉴定(现场鉴定虽然能够鉴定出苗率,但出苗率是发芽的种子与土、温、气、水、光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发芽的种子不一定出苗,出苗率不等于发芽率;依据《现场鉴定办法》第五条第㈣项之规定,出苗率没有法定质量指标,不属于现场鉴定的范围)。《种子检验规程GB3543—83》3规定田间检验的范围,是以品种纯度为主,同时检验杂草、异作物混杂程度,病虫感染率,生育情况。水分、净度、发芽率不属于国家种子检验程序标准规定的检验范围。其次,受委托人委托范围的限制。现场鉴定的权利,来源于委托人的委托;现场鉴定的范围,限于委托人委托的内容。超过委托人委托范围实施现场鉴定的,即构成侵权;小于其范围的,即构成违约。再次,受专家鉴定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限制。依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应由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测试机构实施。种子管理机构组织的专家鉴定组不是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测试机构,无实施抗逆性鉴定和品质检测的权利能力;受物资条件和技术水平的限制,其也不具备抗逆性鉴定和品质检测的行为能力。再再次,受植物性状遗传变异规律限制。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各种因素影响的结果均表现于植物的性状。现场鉴定只能对不易受环境影响发生变异的形态特征中的质量性状进行鉴定,而不宜对易受环境影响发生变异的生理特性中的数量性状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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