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和《
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规定:种子标签内容包括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品种审(认)定编号、品种名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生产商名称等。品种名称应当符合《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用含有上述法定内容的授权品种的种子标签与被控侵权品种的种子标签进行比较,是鉴别是否侵犯品种权的简单、有效的方法。所以,种子标签是鉴别是否侵犯品种权的重要证据。
(三)、采用品种审定公告、品种权申请公告、种子标签作为证据,认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
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和《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规定:种子标签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属于授权品种或者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在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时,不仅应当向法庭提交被告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作物或者主要林木品种的繁殖材料及其包装物,用被控侵权品种的标签上标注的品种审定编号、授权证号、品种名称、品种来源、品种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进行比较,证明被告生产、经营的种子侵犯了其品种权。原告还应当向法庭提交授权品种的审定公告和品种权申请公告及品种权证书,证明其对该品种享有品种权及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涵盖了被告生产、经营的繁殖材料的特征特性,证明被告侵犯了其植物新品种权。被告如果不承认侵权,应诉时应当向法庭提交与其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品种的标签上标注的品种审定编号相应的品种审定公告,依据品种审定公告上认定的品种名称、品种来源、品种的特征特性,与原告的授权品种进行比较,以两者之间具有特异性即差别,证明其没有侵犯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其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品种的标签上标注的品种审定编号相应的品种审定公告或者授权证号相应的品种权申请公告和品种权证书,应视为被告违反了主要农作物或者林木品种强制审定制度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可以认定其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采用品种审定公告、品种权申请公告和品种权证书、种子标签作为证据,认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可以减少鉴定的麻烦,提高审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