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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有关问题的探讨

  (二)、品种审定公告和品种权申请公告所载明的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是授权品种法定的保护范围。
  依据《种子法》第十五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章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一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植物新品种申请审定的条件就是其与现有品种的特征特性(即特异性、遗传性状的相对稳定性、生物学特性和形态特征的一致性)的明显区别。品种实验(包括区域实验和生产实验)又是对新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品种权申请说明书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载明的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是品种权审查的主要依据。对品种权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内容和授予品种权的条件也是新品种的特征特性。品种权申请公告的主要内容还是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所以,品种审定公告和品种权申请公告所载明的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是授权品种的品种权法定的保护范围。
  (三)、常规种与杂交种的品种权保护范围。
  1、由于常规种品种当代的群体内各个体之间的性状具有一致性,上下代之间性状的遗传具有稳定性。常规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在当代群体内各个体之间和上下代之间都能够保持不变。所以,常规种的品种权保护范围是常规种品种本身及其以后各代的繁殖材料。
  杂交种的亲本与常规种类似,能够保持其性状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杂交种的亲本如果享有品种权,品种权保护范围也是其本身及以后各代的繁殖材料。
  2、由于杂交种只有杂交一代当代的群体内各个体之间的性状具有一致性,上下代之间性状的遗传不具有稳定性,杂交种后代群体内各个体间的性状差异性极大,所以,杂交一代的种子及其以后各代的繁殖材料丧失了品种应有的特性即稳定性、特异性、一致性,不能再做种用。杂交种的品种权保护范围只能是杂交种本身即其父、母本的特定组合,不能保护杂交种的繁殖材料和以后各代的繁殖材料及其父本与母本反交的繁殖材料以及其父本或者母本与其他品种资源杂交的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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