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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电视工业标准的发展前途

  第五,ATSC标准的专利联合收费工作。2006年以来,加拿大Trivision、索尼、汤姆逊、Funai等公司已经要求我国彩电企业支付专利使用费。其总体收费约10美元/台。其中,索尼公司掌握的基础技术只有四项,主要保护数字接口和POD模块,但是其收费很高。索尼公司的收费模式为每台彩电600日元再加总营业收入的2%,相当于每台电视收取至少7美元专利费。这说明,索尼公司通过苛刻的许可政策阻止竞争对手进入数字电视行业的野心已经相当明显。不过,ATSC专利收费远未到此为止。例如,2004年12月22日,MPEG LA签发了征集ATSC数字电视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告,希望专利权人联合许可ATSC标准的A/53C、A/65B、A/69、A/74、A/54A文件所涵盖的必要专利。依据公告,专利初始提交的期限是2005年2月15日,但是,是否提交完全取决于专利权人,而且今后任何时候还可以继续提交专利。2005年6月28日,MPEG LA在芝加哥召集了必要专利权人会议,商讨专利联合许可条款。2005年第四季度,专利权人将最终确定许可条款。不过,目前该专利联盟尚未发布专利清单与许可条款。
  总体上看,数字电视工业标准的专利收费工作才刚刚开始。今后,DVB-T标准、ATSC标准下面都可能出现多个专利收费组织,还可能有专利权人单打独斗,依据自己确定的比例或者数额收取专利使用费,甚至直接依据专利的排他权禁止他人使用其技术。数字电视机顶盒、接收机等像DVD那样负担高额专利使用费,并承受不可预期的专利侵权诉讼,这也许是我国数字电视企业今后将要面临的竞争环境。
  三、我国标准的发展前景
  2006年8月26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2006年第8号(总第95号)中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中发布《数字电视地面广播传输系统帧结构、信道编码和调制》工业标准。它在2006年8月18日被正式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上,它是清华大学、上海交大、广科院三大标准融合出来的一个新标准,即,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估过的三个标准融合在一起,凑成了一个新标准,仅仅适用于数字电视的地面传输。在此之前,我国国内已经在卫星、有线领域已经广泛采用DVB标准。今后,全国约一半的电视产量还得采用DVB、ATSC国外标准进行生产。如何使未来的同一台电视机能用DVB技术接收卫星、有线信号,同时用中国自主标准接收地面信号,这对我国电视企业是一项重要的技术和成本课题。同时,如何使同一家工厂能够在研发、生产用于出口的DVB、ATSC电视时,同时研发、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国内标准电视机,这对国内企业也是一项课题。同时,我国自主标准涵盖的专利太少,基础专利更少,今后能否继续通过专利部署工作,维持该标准的“自主知识产权”地位,这也是一项重要课题。当然,和国外专利权人谈判DVB、ATSC专利付费工作,这也是我国电视骨干企业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难题。在模拟电视时代,我国电视产量抢占了全球约一半的市场份额。在数字电视时代,我国电视行业的前途会怎么样呢?专利不是影响胜负的惟一要素。像三星、华为等后进企业那样,在极端艰苦的专利斗争形势下继续取得辉煌的市场成就,这也许是近期我们不得不选择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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