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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字电视工业标准的发展前途

  第二,侵权分析使用的国外专利仅仅是分析人员盲检获得的专利。这种盲检一般不适合进行工业标准的侵权分析。实际上,国外已经披露一些进入国外标准的专利。这些专利没有完全进入盲检专利清单。而且,即使受披露、弃权、Rand原则等约束的工业标准在其实施后很多年还是会浮现很多潜水艇专利。这些专利也没有完全进入上述盲检专利清单。这样,由于我们无法获得国外全部有威胁的专利清单,我们不可能保证清华大学的技术是不需向国外交费的工业标准。值得注意的是,业内一些高级技术专家认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估的上述清华大学“DMB-T”多载波调制数字电视地面传输标准与欧洲的DVB-T多载波调制数字电视地面传输标准的技术很接近,但作了一些修改,把“OFDM”调制改为“COFDM”调制,对TS流的帧同步头格式也作了一些改进。这种改进不可能使清华技术完全不侵犯DVB特有专利以及其他共用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估的上述上海交通大学ADTB-T单载波调制数字电视地面传输标准与美国的ATSC数字电视地面传输标准的技术很相似,但作了某些技术修改,例如把“8VSB”调制改为“16QAM”调制。这类修改完全不可能使上海交大的技术拥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
  有趣的是,有些部委领导根据上述评估,到处宣扬清华大学的技术拥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使很多单位错误地估计了我国面临的知识产权国际斗争形势。
  第三,侵权分析使用的是当时的专利文献库。实际上,处于保密阶段的国内外专利文献有很多。随着研发、专利挖掘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内外还会出现很多新专利。即使采用清华标准,我国产业界还是需要不断采用大量新技术。在标准框架确定的情况下,产业化阶段的技术发展已经没有多少选择。通过封堵各种可能的技术路线,国外企业完全有能力在未来的专利部署中获得有威胁的专利。仅仅根据一个评估报告,就宣称使用某个国内标准不会侵犯国外专利,这未必恰当。
  此外,分析中国专利是否侵犯国外专利,这有什么意义呢?DVB、ATSC标准涵盖的基础专利大部分已经过期,而且在我国获得专利保护的DVB、ATSC基础专利极为罕见。国外企业在我国的这种部署格局哪里能阻碍我国产业的发展?在国外,DVB标准的专利收费很低,一些新的DVB专利收费组织能否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执行其收费政策,这也很不乐观。ATSC收费较高,但是很多收费机构的政策未必能执行下去。此外,我国电视产量约占全球一半,而且一半的产量用于出口。为了继续占领国外市场,我国出口企业必须生产符合DVB、ATSC标准的数字电视。鉴于以上形势,我国标准在国外几乎没有应用前景,我们应当开展的主要工作是评估在国内采用不同工业标准的总体经济效果和风险,而不是分析一个研发阶段的国内标准能否在国外生存,能否规避国外专利。难道我们的目标是把中国标准推行到已经被DVB、ATSC统治的数十个发达国家吗?我们有必要设定这样高远的目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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