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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费用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最后,原告胜诉有权请求被告承担必要的诉讼成本,即“原告胜诉,被告全买单”制度。但如果被告胜诉,原告只承担被告预交的其他诉讼费用,而不承担被告的其他诉讼支出。主要理由是:在现行制度下,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确实不易,在诉讼中要付出很大的诉讼成本甚至其他代价。原告的胜诉,意味着其合法权益确被侵犯和被诉行政行为确实违法。正是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引发诉讼,进而导致原告蒙受了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应该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必要诉讼成本。建立此制度,可以真正实现对有理的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以及对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被告的一种制裁。
 五、行政诉讼法七十四条修改建议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将行政诉讼法七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收取案件受理费;依法应当收取的其他必要诉讼费用,由被告预交、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原告胜诉的,有权请求被告承担其必要的诉讼支出。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制定。”
  结语
  行政诉讼费用制度既关乎行政相对人诉权的保护,也能体现立法者对于对行政诉讼的态度,如果立法者采取不鼓励甚至压制行政诉讼的思路,那就应缩小受案范围、增加诉讼费用、提高起诉门槛来限制相对人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此一来,民众的正当利益诉求就可能更多通过诉讼之外的其他途径甚至非法手段来表达(如上访洪峰、群体性事件)。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在风雨中前行,一直面临各种挑战和机遇。进入新世纪以来,全国行政诉讼受案数量并没有继续大幅度增长,反而徘徊不前,似乎正面临公众的信任危机;但应该注意到,民众对行政诉讼制度还是寄予厚望,这正是行政诉讼制度健全完善的动力所在。如果能以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为契机,重构行政诉讼费用制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之接近司法的权利,鼓励民众通过合法途径监督政府,将为建设法治政府乃至法治国家注入新的活力。
  
【注释】  本文初稿形成后在武汉大学法学院行政诉讼法方向师生定期举行的学术报告与讨论活动上进行过报告与讨论,吸收了讨论中提出的观点,也应对了某些质疑。在此,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导师林莉红教授、黄启辉博士、赵清林博士、吴松豫博士、张超博士等表示感谢。当然,文章观点与文字由作者自己负责。
【参考文献】1.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2月第二版。
2.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3.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4.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5. 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6. 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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