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构建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的最大威胁在于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不和谐。一旦两者发生紧张关系,有些公民是逆来顺受,也有些相对人则采取暴力抵抗;前者将助长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政,后者则易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都不利于法治政府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其实如果他们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更有效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实现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因此,在庄严的法庭上、在公正的法官主持下,理性、和平地解决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纠纷,应该成为解决行政争议、消除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不和谐因素的最佳选择。但如果行政诉讼的费用制度不合理,原告承担的各种诉讼成本过高,很多相对人就不愿意选择法律途径解决行政纠纷,而更情愿选择其他一些方式甚至一些非法手段。 所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应该降低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成本,以鼓励和疏导公民依法、和平、理性地解决与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
(二)重构的理由
1、行政诉讼的性质和宗旨
现行不合理的行政诉讼费用制度不能很好体现行政诉讼的性质和宗旨。诚如台湾地区学者所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性质不同,民事诉讼系人民间纯粹争取私人权益之诉讼,而行政诉讼不仅维护个人权益,且须达到维护法治尊严之效果,诉讼固为人民对政府机关起诉,惟实际系维护法治之手段;况基于国家利益而言,起诉指摘政府机关之行政处分或措施违法,亦足以促进政府行政之改革,应予鼓励,若予以收取裁判费,似与行政诉讼之理想与精神相悖。”
2、行政诉讼的功能和作用
行政诉讼不同于一般的私益之诉,具有平衡功能、人权保障功能和提供社会公正的功能。通过行政诉讼既可解决行政纠纷、实施权利救济;还可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其行政执法水平。而现有的行政诉讼费用制度不利于行政诉讼制度功能和作用的发挥,所以应当重构行政诉讼费用制度。
3、行政诉讼的“应然与实然”
在我国现阶段,一方面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普遍不高,行政纠纷大量存在,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本应该不少;但另一方面,实际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却并不多。以治安行政案件为例,2003年全国公安机关受理治安案件6232350起(每万人51.7起),查处5196998起;而同期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公安机关的所有行政诉讼案件仅仅11707起。 这就是说治安行政案件的行政诉讼率不到0.2%,而起诉率还不到千分之一。出现应然与实然的巨大反差,虽然有多种因素,但现有的行政诉讼费用制度不合理也是其重要原因。因此应当反思和重构行政诉讼费用制度。
4、行政救济的协调与统一
在我国主要的行政救济制度中,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均明确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只有行政诉讼要收费。 为了建立统一协调的行政救济制度,也应改革现有行政诉讼费用制度。
此外,如果能构建较为合理的行政诉讼费用制度还可以为信访洪峰分流、减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也体现了这一思路:“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重构方案及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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