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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费用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行政诉讼费用的标准过高。其中最不合理的是,行政案件有争议金额的,也参照民事诉讼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对于按比例收费问题,在民事诉讼法学界也有很大争议。 如果说在民事诉讼中按比例收费尚有一定合理性,但在行政诉讼中无任何合理性可言。因为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不一样,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只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法院的审理行为与案件的争议金额几乎没有任何关系。正如有学者所言,“案件受理的难度并不与诉讼标的的大小成正比,涉及数以千万计的经济大案,也许其中的是非曲直十分简单,而一桩不起眼的家庭纠纷却可能是劳神费时的棘手案件…… 因此,以标的额收费除了显示利益驱动的事实之外,没有多少可以摆到桌面上的依据。” 其实在行政诉讼中,不论是相对人的一间茅草屋还是一幢别墅被非法征收,也无论是原告的自行车还是小轿车被违法没收,法院都只需依法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案件受理及审理的难度与行政案件的争议金额没有必然联系。如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0期所刊登的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法院就收取了案件受理费138295元,二审改判案件受理费为100元。 在域外,即使实行诉讼有偿主义的国家,大多也是按照定额制来收取行政案件受理费。虽然有少数国家如日本也按比例收取,但备受学界批判。
   (三)诉讼费用预交的不合理
   在民事诉讼中,由原告预交诉讼费用是基本合理可行的。但是,在行政诉讼中,不考虑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也规定由原告预交诉讼费用,并且还规定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则显然不合情理。如在非法没收的案件,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已被行政机关没收,对非法没收行为不服欲到法院寻求公道,但首先得按比例交纳一笔不少的诉讼费用。如果不交纳诉讼费用,法院甚至根本就不受理或按撤诉处理。这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相对人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而对于侵犯相对人权利的行政机关来说可以说是“为虎作伥”。 还有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也是如此。在强大的行政机关面前,相对人通常都是弱者,无论是可支配的资源还是可动用的权力。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原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还要预先负担各种诉讼费用,并得承担胜诉后执行不能的风险。
  (四)诉讼费用负担的不合理
   在民事诉讼中,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则也是基本公平合理的。由于各方当事人均是自掏腰包、自负其责,因此可以起到预防滥诉作用和体现一定的制裁功能。但在行政诉讼中这个貌似公平的原则实际上很不合理。因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也就是被告具有特殊性。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原告败诉,需自行承担诉讼费用;但若被告败诉,是国库负担诉讼费用。不仅如此,在行政诉讼中,无论胜诉与否,原告的其他诉讼支出都要自行承担,而被告的其他诉讼成本却都是国库负担。
  四、我国行政诉讼费用制度的重构
  (一)重构的背景
  其一,建设法治政府
  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此纲要中明确提出了在十年内要完成建设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在此纲要中还特别强调要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而要营造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积极引导公民依法维权,这就要重构行政诉讼费用制度以降低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门槛。由政府承担行政诉讼的大部分审判成本,以鼓励公民依法律途径监督政府依法行政,这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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