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行政诉讼费用制度的主要依据:
1、《
行政诉讼法》第
七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这是我国行政诉讼收费的唯一法律依据。此条规定过于简单,对于诉讼费用的范围及如何收取都没有明确。
2、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7月12日公布的《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在此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费用的征收范围、收费标准、费用预交制度以及诉讼费用承担制度。由于
行政诉讼法第
七十四条过于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这个《收费办法》成为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行政诉讼费用的主要依据。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费用制度的有以下特点:
第一,诉讼费用范围宽泛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二,诉讼费用标准较高
目前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一审和二审均适用)是:(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照,即按下列比例交纳:①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②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③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④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⑤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⑥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⑦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胜诉后,当事人申请执行还得交纳执行费用。此外,在上诉案件,上诉人仍然要依一审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若双方当事人都上诉,二审法院分别向双方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三,原告方预交诉讼费
按《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这就是原告预交诉讼费用的原则。
第四,败诉方承担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