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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费用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我国行政诉讼费用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沈小平


【摘要】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费用制度在规则制定、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费用预交、费用负担等方面均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因此,应该以修改行政诉讼法为契机,重构我国行政诉讼费用制度,以建立起能体现行政诉讼特色的诉讼费用制度;该制度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原告免交案件受理费、被告预交其他诉讼费用、原告胜诉可请求被告负担必要诉讼支出。
【关键词】行政诉讼 诉讼费用 诉讼成本

【全文】
    “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毛泽东
  只要有诉讼必然就会产生诉讼费用,关于诉讼费用的范围、收取标准、由谁承担等问题即构成诉讼费用制度的主要内容。在民事诉讼中,以“起诉方预交、败诉方承担”为特点的诉讼费用制度得到公众的认同并得以确立。在我国,脱胎于民事诉讼制度的行政诉讼也实行与民事诉讼几乎一致的诉讼费用制度。然而,在民事诉讼中合理可行的诉讼费用制度,照搬到行政诉讼中并不一定就公平合理。遗憾的是,关于诉讼费用的研究,在民事诉讼法学中较为深入,专门研究诉讼费用的论文为数不少,在民事诉讼法教材中也大多开辟专节或专章介绍诉讼费用;但在行政诉讼法学界,专门研究行政诉讼费用的论文很少,在行政诉讼法教材中也不易见到有专门介绍行政诉讼费用制度的。现有行政诉讼费用的理论根据,多参考民事诉讼学者的研究,没能体现行政诉讼的特色,这可能与行政诉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民事诉讼制度有密切关系。在本文中,笔者力图从行政诉讼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来论证现行行政诉讼费用制度的不合理性,并提出和论证了行政诉讼费用制度的重构方案。
  一、行政诉讼费用概述
  (一)行政诉讼费用的界定
  关于行政诉讼费用的概念,有学者是从当事人的角度来定义的:“行政诉讼费用是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应该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也有的学者是从法院角度来界定的,认为:“行政诉讼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对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依法收取的费用”。 还有的学者从诉讼费用范围的角度,将行政诉讼费用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广义的行政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实际支出的一切费用,而狭义的行政诉讼费用仅指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应该交纳和支付的费用。在行政诉讼法学中,多数学者是从狭义来探讨行政诉讼费用问题的。一般说来,狭义的行政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所谓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行政案件时按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而其他诉讼费用则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如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证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法院裁判或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等。
  (二)我国行政诉讼费用制度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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