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文化法治精神的缺失——以礼代法

  礼本属于伦理道德的内容,不应该作为法来规范与执行。从现代人的眼光来看,礼主要就是人与人交往中的礼节与礼性,在社会人际交往中,下辈对长辈,下级对上级,员工对领导应该报以尊敬和恭顺的做人处事态度;此外,人们在社会交往中,诸如礼尚往来,有来有往,投桃报李,感激感恩等等也是礼的应有内容。以上人们的行为本应作为伦理规范进行调整,与法沾不上边;不遵守礼的后果最多应是受到同类的疏远与隔离,排斥与谴责,用不着导致身体遭受皮肉之苦的刑罚来进行处置。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伦理道德高于法律,如果有什么相同的地方,则可以说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高于最低限度道德的东西,则应由道德伦理本身来调整。但在中国古代,谁要是违反了"礼",不是受到严厉的道德谴责与诘难,而是要受到严厉的刑法处罚,比如:刺字、割鼻、削足,直至宫刑与死刑。西周时期,“不孝”、“不友”、“不悌”、“不睦”等违背宗法伦常的罪名比比皆是,在宗法伦常的体制之下,“不孝”、“不友”的行为,危害的不仅仅是家庭伦理和亲情关系,更重要的是危害到整个宗法社会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秩序,故被称为“元恶”(首恶),要作为最严重的犯罪加以处罚。在汉代,设有“非正罪”,对于非嫡系正宗而继承了爵位的人,依律免为庶人;设有“僭越罪”,凡违反诸侯百官应有的器用、服饰、乘舆规矩的,为“逾制”,构成“僭越罪”, 依律免为庶人;至于对皇帝轻蔑失礼以及对皇帝及其近臣,甚至皇帝用过的器物和牲畜不恭敬的,则称为“大不敬”罪,要“付狱治罪”;无证擅自闯入宫门的,称为“阑入宫殿门”罪,严重的要“弃市”,一般的也是死罪不赦。
  以礼代法的弊端无数,最大的流弊在于:首先,为封建特权开了先河。正所谓“礼不下庶人,行不上大夫”;老百姓并不能享受礼带来的好处,相反只能承受礼所带来的种种苛刻条件与规范;老百姓不是“礼”这个权利的主体,而是“礼”所规制的客体;达官贵人多享有种种特权,普通百姓承受种种义务。其次,为达官贵人法外世施恩开了口子。一部中国法制史,可以说就是百姓犯法必将受到严厉处罚,达官贵人犯罪却要享有种种减免宽宥的历史。如始于汉朝,立于曹魏,贯穿于唐宋明清的对八类贵族或官吏犯罪后可减免刑罚的“八议”制度;始于西汉的对一些显贵人物犯罪以后可以上奏皇帝减免刑罚的“上请”制度;源于魏晋南北朝,废除于元代的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抵罪行的“官当”制度;还有以财产折抵刑罚的“赎刑”制度等等,法外施刑,法外开恩的形式花样可谓层出不穷。再次,为法的执行开了枉法的先例。法的制定重要,但是法的实施甚至比制定更重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破坏的是百姓对国家法制的信心,当法不被人们广泛地遵守和执行的时候,法律也就变成了一纸空文,废纸一张。《孟子》中记载了一则以孝枉法的故事:舜的父亲犯了杀人罪,按法当处以死刑,舜不愿违法,又不愿父亲被处死,就弃下公务跑到海边违避,属下为了恭请舜回朝,不得不赦免舜父。著名法家商鞅,对太子犯法,不以庶民同罪,却以处理太子师傅了结,好一个曲线救人。最后,为法的虚伪性埋下了深深的隐患。以上法外施恩的两例同时也是法在实施过程中极端虚伪的例证。在老百姓中间流传千古的曹操“割发代首”的故事,更是刑不上大夫的最好脚注,也是法在实施过程中及其虚伪的最好例子。《三国演义》中曹操在行军中犯法,理应处死,但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证明自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曹操竟然创造出了一个“割发代首”的荒唐刑法处罚方法,而军队的官兵们却又认可了这种法的执行方法,真是多么的可气又可笑!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