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互动数字电视标准的专利联合收费工作。全球互动数字电视标准主要分为欧洲DVB-MHP标准,美国ATSC-DASE标准、ATSC-ACAP标准,北美地区CableLabs制定的OCAP标准,日本ARIB制定的STD-B23标准,英国MHEG制定的MHEG-5标准等。其中,DVB-MHP标准、OCAP标准的应用已经相当广泛,相关的专利联合收费工作已经全面铺开。例如,美国Comcast公司、松下电器产业、飞利浦电子公司、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法国汤姆逊、时代华纳公司组建了一个专利池,对使用DVB-MHP标准的企业收取专利使用费。美国Comcast公司、飞利浦电子公司、LG电子公司、松下电子工业公司、OpenTV公司、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时代华纳公司则组建了另一个专利池,对使用OCAP标准的企业收取专利使用费。
第三,数字版权管理技术标准的专利联合收费工作。数字电视离不开版权保护。这个领域,DCI、IGRS、OMA DRM、Windows DRM、Helix DRM等技术标准之间存在竞争关系。OMA DRM技术标准的专利权人已经开始收取使用费。例如,ContentGuard控股公司、Intertrust技术公司、松下电子工业有限公司、飞利浦电子公司、索尼公司联合建立OMA DRM专利池,对《开放移动联盟DRM 1.0说明书》涵盖的必要专利收取使用费。收费标准为每台装置1美元,或者销售额的1%。
第四,ATSC标准的专利联合收费工作。2004年12月22日,MPEG LA签发了征集ATSC数字电视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告,希望专利权人联合许可ATSC标准的A/53C、A/65B、A/69、A/74、A/54A文件所涵盖的必要专利。依据公告,专利初始提交的期限是2005年2月15日,但是,是否提交完全取决于专利权人,而且今后任何时候还可以继续提交专利。2005年6月28日,MPEG LA在芝加哥召集了必要专利权人会议,商讨专利联合许可条款。2005年第四季度,专利权人将最终确定许可条款。不过,目前该专利联盟尚未发布专利清单与许可条款。此前,ATSC对韩国数字电视的收费标准是每台数字电视付费20到30美元。按照这个标准,美国每年进口的2100万至2600万台彩电可能负担4.2亿到7.8亿美元的专利使用费。
值得注意的是,数字电视工业标准的专利收费工作才刚刚开始。今后,DVB-T标准、ATSC标准下面都可能出现多个专利收费组织,还可能有专利权人单打独斗,依据自己确定的比例或者数额收取专利使用费,甚至直接依据专利的排他权禁止他人使用其技术。数字电视机顶盒、接收机等像DVD那样负担高额专利使用费,并承受不可预期的专利侵权诉讼,这也许是我国数字电视企业今后将要面临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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