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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电视工业标准与专利技术竞争态势

  数字电视信号主要有卫星、有线、地面三种传输方式。由于缺乏独立研究相关工业标准的能力,又长期忽略参加国际标准组织与各国同行开展合作研究,我国对国际数字电视工业标准的形成与推广没有话语权,形成了被动接受的局面。例如,2000年,我国引进欧洲DVB-S标准作为我国卫星电视数字信号传输的行业标准。2004年,我国又将欧洲DVB-C标准确立为国家标准,放弃了数字电视信号有线传输领域的技术话语权。
  在数字电视信号的地面传输领域,我国力图凭借上海交大和清华大学的研究成果有所作为,但是尚未看到效果;在该领域,国外已经形成三大技术标准:欧洲的DVB-T、美国的ATSC、日本的ISDB-T。欧洲的DVB-T标准已经占领欧洲全境、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技术的可靠性已经得到充分检验。美国ATSC标准已占领美国、加拿大、墨西哥、阿根廷、韩国等国家。2007年3月1日开始,ATSC标准更将在美国强制推广。日本ISDB-T标准非常先进,也取得了很好的商业效果,但是仅用于日本市场。尽管如此,日本企业在欧美流行的数字电视工业标准中都有很强的专利实力,例如在DVB-T标准中,日本企业披露,并要求用户付使用费的“必要专利”essential patents数量最多。
  在数字电视信号的地面传输领域,我国拒绝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并推出了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一系列推荐标准——主要是清华大学DMB-T技术和上海交大ADTB-T技术,但是符合欧洲DVB-T技术标准的电视产品已经进入我国,我国还有十多个省份在试用DVB-T标准。在国内市场,我国本土标准能否抗衡DVB-T标准,这还有待观望。从产业基础看,国外标准一般由上百家制造、科研企业历时数年共同研究制定。即使如此,标准中还会涵盖大量已有技术。例如,ATSC标准化委员会成立于1982年。参与制定ATSC标准的全球电视技术公司有170多家。1996年12月24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正式采纳了ATSC数字电视标准文本的主要内容,决定用它再造美国广播电视系统。到2007年美国政府决定强制推广该技术,ATSC标准化委员会已经工作了约25年。尽管如此,ATSC技术标准还是包含了MPEG-2等大量已有技术,并非ATSC制标企业完全自主创新的产物。因此,使用ATSC技术标准的企业需要对MPEG-2专利池管理人支付使用费。我国上述两家大学推出的技术体系能否商用?能否覆盖上下游产业?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规避国外专利权?这还值得研究。
  随着数字电视商用规模的迅速扩大,国外技术标准之间的竞争已经从抢地盘阶段过渡到抢收益阶段。
  第一,DVB-T标准的专利联合收费工作。目前,MPEG LA已经组建了一个DVB-T专利池,并发布了专利联合许可协议。协议涵盖的必要专利来自DVB-T标准,即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300744号文件涵盖的技术。加入专利池的权利人主要有法国电信、荷兰飞利浦、日本松下、日本胜利。截至2006年10月1日,该专利池涵盖的分级必要专利和专利申请共244篇,其中4篇来自法国电信,为德国、英国专利文献各1篇,法国专利文献两篇,其余来自日本松下,绝大部分是欧洲各国的专利文献,日本专利文献不多,美国、中国专利文献皆为零;不分级必要专利和专利申请共61篇,其中26篇来自法国电信,大部分为欧洲各国的专利文献,美国专利文献为1篇,12篇来自飞利浦,大部分为欧洲各国的专利文献,美国、澳洲专利文献各1篇,11篇来自松下,除1篇美国专利文献其余全部为日本专利文献,12篇来自胜利,德、法、英专利文献各3篇,另有2篇美国专利文献和1篇日本专利文献。被许可人63家,主要有富士-西门子电脑公司、英国大宇电子有限公司、诺基亚公司、先锋公司、先锋电子技术公司、欧洲夏普电子公司、中山鼎才技术有限公司等。依据购买的专利清单,每台数字电视可负担0.75欧元、0.5欧元两档不同的专利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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