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身份者教唆、帮助不具有该身份者实施身份犯罪的定性研究

  笔者认为,不具有该身份者在身份者教唆、帮助下实施身份犯罪的行为不具有身份犯罪实行行为的性质,主要原因如下:
  (1)刑法上的纯正身份犯是以身份为犯罪构成要素的犯罪,若行为人欠缺此身份,则不具备刑事可罚性,不能成立犯罪。对于犯罪成立的影响是刑法规定纯正身份的意义所在。如果在身份者教唆、帮助身份者实施身份犯罪的场合认定身份者的教唆、帮助行为可以改变不具有该身份者行为的性质,那么刑法分则关于身份的立法意义就会大打折扣。
  (2)我国刑法分则对于绝大多数犯罪仅规定了单独实施之构成要件,对于各种犯罪的共同犯罪仅在刑法总则予以原则规定。如果教唆、帮助行为可以改变实行行为的性质,那么鉴于教唆、帮助行为改变实行行为情形的多样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原则规定将不能满足立法需要,需要刑法分则予以分别规定,可能造成现有立法体系的较大调整,不利于司法实践操作标准的明确。
  (3)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相互作用、加功,其整体体现了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也是通过这个整体的发展、变化予以体现的。教唆、帮助行为本身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但是,造成现实的客观危害或有造成某种客观危害的可能性是由实行、教唆和帮助行为相互作用才产生的。因此,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实行行为对于共同犯罪静态的性质、动态的变化有着决定意义。鉴于此,刑法分则对于各种犯罪的实行行为予以了明确规定,对于身份犯罪的实行行为规定了特殊的主体条件,不具有该身份者无法实施身份犯罪的实行行为。不具有该身份者实行行为的性质不能因身份者的教唆、帮助而具有身份犯罪实行行为的性质。
  三、身份者教唆、帮助不具有该身份者实施身份犯罪的定性
  通过上述分析,不能因身份者的教唆、帮助而使不具有该身份者的行为具有身份犯罪实行行为的性质。我们应如何确定身份者教唆、帮助不具有该身份者实施身份犯罪的性质哪?由于存在不具有该身份者认识到、没有认识到实施身份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教唆、帮助者的特定身份两种情形,文章将从这两个方面对身份者教唆、帮助不具有该身份者实施身份犯罪的性质认定进行区别性探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