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行法律的缺陷大大加重了农民工问题。
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需要以
劳动法为基础的整个法律体系综合发挥作用,如
宪法、行政法、
劳动法、民法、
刑法、诉讼法、
仲裁法等。但遗憾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存在许多不足,其中最严重的有两:
一是对违法者惩处的力度严重不够。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违法的用人单位几乎不需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多付出什么代价,充其量只是没占到便宜而已。这样的法律岂不是在鼓励人们违法!就我国频发的矿难事故而言,很多老板明知有巨大的安全隐患,还要求农民工下矿作业,结果动辄死亡上百人。这不是故意杀人是什么!可是,根据《
刑法》第
135条的规定,这不是故意杀人罪,这是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犯该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的法律好像是犯罪分子自己为自己预定的!这样的法律能遏制犯罪吗?(值得高兴的是,该条款现已被局部修改——笔者注)
二是对劳动者权利的救济形同虚设。根据
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纠纷,必须在60天内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只能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当然,对于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对农民工来说,这样的法律是不人道的!农民工不是法律专家,他很难知道这些法律规定的具体期限;农民工不是资本家,他没钱请法律顾问;农民工不是有闲阶级,他没时间陪资本家打官司。让一个法盲背井离乡为了一丁点工钱(但对农民工来说却是命根子)与一个强大的对手打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这样的法律人道吗?可这就是我们的法律。
总之,农民工问题的产生,从根本上讲,是由于我国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导致的,我国传统的行政集权体制、城乡二元体制、户口制度等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是导致农民工问题的根本原因。此外,我国法律制度的缺陷大大加剧了农民工问题。
二、
劳动法的修改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