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版权法中的间接责任

  未经版权人许可而进行受版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导致“直接侵权”,由此导致的责任属于“直接责任”,这一点在世界各国都是相同的。但是,对于何种行为属于“间接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间接责任”,或者第三人在何种情况下应直接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间接责任”的问题,西方国家的版权法存在不同规定。
  对此,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有学者用“间接侵权(行为)”来对承担“间接责任”的情形加以描述。(注:如“间接侵权是指第三人虽然没有直接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但由于他协助了第二人的侵权,或者由于他与第二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的关系,应当由他承担一定的责任”,参见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5页;“(间接侵权行为)的第二种情形,某人虽未直接从事侵权行为,但需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负一定责任”,参见吴汉东、曹新明、王毅、胡开忠:《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0~231页。)这种提法是值得商榷的。尽管大多数导致“间接责任”的情形都是进行了并非受版权专有权利控制,但仍在法律上被界定为“侵权”的行为(即“间接侵权”),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第三人基于与直接侵权者的某些特殊关系为直接侵权者承担责任并不一定意味着第三人本身从事了侵权行为或被认为构成侵权。例如,雇主虽然可能要为雇员的版权侵权行为负责,但法律并不必然认定雇主本人也进行了侵权或构成“间接侵权”。(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确实在论著中使用了“间接侵权”( indirect infringement) 一词,但它只是指因帮助侵权活动而被法律认定为构成侵权的情形,不包括本人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却因与直接侵权者具有特殊关系而要承担责任的情形,详见下文对“替代责任”的讨论)因此,本文主要从承担责任的角度论述“间接责任”,而只是将“间接侵权(行为)”作为导致“间接责任”的一个来源。
  其次,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某些在一个国家构成“直接侵权”的行为或其他可导致“直接责任”的情形,在另一个国家却只是“间接侵权”行为或导致“间接责任”。(注:需要指出的是:有的学者在论述“间接责任”时完全以美国的判例为样板,并认为其是“国际版权界主流观点”。这一观点难免失之片面,下文将论述:各国对于“间接责任”的规定是有很大差异的。)为了论述上的方便,本文将由公认的“直接侵权”(未经版权人许可而由本人进行受版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之外的行为或情形所导致的责任均称为“间接责任”,但在提及对此有相反规定的国家时,则予以特别指出。
  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版权领域的“间接责任”均主要来源于一般侵权行为法上的两项基本规则:一是在明知他人行为构成侵权,而仍然给予实质性帮助的,应当对侵权后果承担责任。(注:See 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 Torts, §876; Fowler Harper, Fleming James & Oscar Gray, The Law of Torts( 2nd Edition) , §10. 1, Little Brown and Co. (1986) )显然,在明知特定行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对这种行为予以帮助,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是明显的,而且其帮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是合理的。二是雇主应为雇员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的与雇佣事务有关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注:See 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 Torts, §416-429; Fowler Harper, Fleming James & Oscar Gray, The Law of Torts( 2nd Edition) , §26. 1-26. 3, Little Brown and Co. (1986) )雇主能够控制雇员的行为,而且往往因雇佣关系而受益。要求其承担责任不但在经济上较为公平,而且有利于督促其制止侵权行为。(注:对于雇主对其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理论依据,还存在不同的学说,参见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9~340页)
  但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将这两项基本规则运用到版权领域时,却采用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方法。英美法系各主要国家在各自的版权立法和判例中,对这两项规则不断加以发展,形成了一套较为细致和具体、专门适用于版权领域的“间接责任”规则。也正因为如此,现在这些国家的法官在面对涉及“间接责任”的诉讼时,一般会直接引用版权法的规定或版权领域“间接责任”的判例,而一般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和判例最多只是作为补充。
  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在理论上也普遍上认为直接侵犯版权者之外的第三人可能在某些情况下承担责任,(注:德国学者Dietzn指出:“(版权诉讼中的)禁令救济……甚至可以在有限的情况下对第三人做出”,Adolf Dietzn, GER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Law and Practice Scope, §11[1][a][ⅱ], Matthew Bender & Company, Inc. , (2002) ;法国学者Lucasn等认为:“虽然案例中很少提及,但法国著作权法是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Andre Lucasn, Pascal Kaminan, Robert Plaisantn, FRA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Law and Practice Scope §11[1][a][ⅱ], Matthew Bender & Company, Inc. , (2002) ;意大利学者Musso等认为:“虽然版权法中没做出特别规定,任何对侵权行为加以协助者可在侵权诉讼中被追加为被告”,Alberto Musso, Mario Fabiani, ITA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Law and Practice Scope, §11[1][a][ⅱ], Matthew Bender & Company, Inc. , (2002)。)而且法院也认定过直接侵权者之外第三人的责任。例如,在由法国最高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例中,消费者利用复印店提供的自助复印机对版权人的作品进行了超过法定限度的复制。法院认定向消费者提供纸张和复印机的复印店店主侵犯了原告的版权,应当承担责任。(注:See Rannou-Graphie v. Comité National Pour La Prévention des Reproductions Illicites et al, Cass. 1re civ(1984)121 R. I. D. A. 151. )德国法院也曾针对一种用于在公共场合通过投币复制CD唱片的机器下达过初步禁令。(注:See LG Munich I, November 7, 2002, Case 7018271/02. )1965年由德国首创的对录音设备收取“私人复制补偿金”的制度,实际上也起源于1965年联邦最高法院在Personalausweise中对录音设备制造商应对私人录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判决。(注:See BGH, 29 May 1964-Aktz. : Ib ZR 4/63( Personalausweise) , in GRUR 02/1965, p. 104; P. Bernt Hugenholtz, The Future of Levies in a Digital Environment, Institute for Information Law(2003) p. 11. )但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版权法对“间接责任”只有零星规定,判例中也很少专门提及版权领域中的“间接责任”。这可能是在于较为注重逻辑体系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均有对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定。立法者、学者和法官认为民法侵权行为中有关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早已相当成熟和完备,版权法中的“间接责任”只是这些规则在版权领域的具体适用而已。例如,《法国民法典》1382条有关以自身行为导致他人损害者应承担责任的规定,甚至刑法中“共犯”的规定,都被用于认定版权领域的“间接责任”。(注:See J. A. L. Sterling, World copyright law( 2nd Edition) , Sweet & Maxwell, §13. 09(2003) 。)法国学者Lucasn等也认为:“在缺乏(对间接责任)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民法中有关帮助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可以适用。同样,在缺乏对侵权物品持有者责任的特别规定时,有关占有从犯罪行为中获得的物品或孳息的一般规则可以适用”。意大利学者Musso等指出:“对于协助或间接参与(版权)侵权的责任虽然在版权法中没有规定,但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则可以适用”。(注:德国学者Dietzn指出:“(版权诉讼中的)禁令救济……甚至可以在有限的情况下对第三人做出”,Adolf Dietzn, GER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Law and Practice Scope, §11[1][a][ⅱ], Matthew Bender & Company, Inc. , (2002) ;法国学者Lucasn等认为:“虽然案例中很少提及,但法国著作权法是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Andre Lucasn, Pascal Kaminan, Robert Plaisantn, FRA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Law and Practice Scope §11[1][a][ⅱ], Matthew Bender & Company, Inc. , (2002) ;意大利学者Musso等认为:“虽然版权法中没做出特别规定,任何对侵权行为加以协助者可在侵权诉讼中被追加为被告”,Alberto Musso, Mario Fabiani, ITA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Law and Practice Scope, §11[1][a][ⅱ], Matthew Bender & Company, Inc. , (2002)。)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