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理念的不足与超越
张千帆
【全文】
一、引言——为法治“瘦身”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逐渐认识到法律对于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法治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也不断上升。至少从1999年进入
宪法修正案之后,“法治”就完全成为一个绝对的褒义词;任何人说法治的不是,都是要“冒天下之大不韪”的,至少要被法学界“放逐”。这也难怪。“法治”来自于英语的rule of law,而这个概念在西方社会也带着不可质疑的褒义;没有以规则为中心的法治,那么剩下的只有无法无天的人治,而人治必然是和统治者的个人专制、任意、暴政等一系列公认的贬义词联系在一起的。但在中国,“法治”似乎被寄托了太多的希望,也被赋予过多的褒义,以至成了一棵挂了各式“礼物”的琳琅满目的圣诞树。可能在不少人看来,法治就是自由、民主、繁荣、“以人为本”的代名词;只要实现了法治,这些“好东西”就自然脱胎而出了,中国社会也就万事大吉了。我认为这是一种因概念混乱所带来的不切实际的幻想。虽然这种幻想的初衷是好的,但是概念上的混乱毕竟会使许多事情说不清楚,而且弄不好会混淆我们的视线,将我们的思维永远锁定在“1999”的水平上。
这篇短文的目的是祛除“法治”本不应该有的光环,还其本来面目。还原到什么状态?基本上是让它回到发源点——春秋战国的法家那里。对于当代学者来说,这似乎注定是不能接受的:2500多年前失败的法家改革及其所产生的暴政表明,当代法治概念肯定是和当年法家所提倡的统治是有本质区别的。在一段时间,我们经历过用词之争——“法制”和“法治”,“刀治”和“水治”。“刀治”比较狠,是统治者鱼肉人民之治;“水治”则比较亲和,是为民之治或者干脆就是民治。传夫子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1] 可见“水”是代表“民”的。西方学者也区分rule of law和rule by law。前者是指现代西方所实践的制度,当然是“先进”和需要学习的;后者就是中国法家以前提倡的那套东西,当然是“落后”和需要加以小心区分与提防的。在我看来,这种不着痛痒的区分纯粹是当代人自我神化所产生的虚构。在祛除虚假的光环之后,我们的法治其实大致就是法家前辈所提倡的那种统治。当然,那种统治出了问题,这是我们不能接受并要加以预防的,但是问题的根源不在“法治”本身,而在别处。如果我们将目光定格在“法”和“法治”上,盲目追求“法治”的完善,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忽视法治之外还需要我们关注的那些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