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的《希腊
宪法》第
16条第9款指出:“国家对体育运动具有保护和最高的监督管理权。国家根据有关的法律掌管和控制所有的体育协会以及体育俱乐部。”希腊
宪法中的这种规定是与希腊特殊的历史发展相关的,当时希腊的军人独裁政府(1967年至1974年)刚刚结束,政府想把体育运动控制在国家的手中,因此就出现了政府高度干涉体育运动的规定,其结果就是希腊体育协会制定自身规则的权利被严格地加以限制了,尽管希腊
宪法中也有保障体育协会自治权的规定。
二、希腊体育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自由参与体育活动的原则 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是与人身自由和自由参与体育运动相关的。
希腊
宪法和一些其他法律对公民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和自由作了规定,但是为了保护体育运动道德的基本精神,对这种自由也有一定的限制,也即其不得对其他运动员的人身权造成伤害。与人身自由相关的
限制主要涉及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经济活动自由以及运动员人格的自由。限制参与体育活动,以及对法人或自然人是否具有“运动员精神”的识别是对体育运动中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一种形式。
(二)自由发展人格的原则 作为社会团体中的一分子,人格是指人所内在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人格的发展是与一系列权利相关的,包括人的价值和其他体现人类价值的特点,譬如体育、精神等。为促进人格的发展,法律应当保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与体育运动有关的环境的权利,这在希腊
宪法里面有所体现。通过参与体育运动,人们的人格得到了充分的发展,这是一种权利,而且其对国家的文化、社会和经济生活也是有促进作用的。任何试图通过立法来限制自由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都是直接违反
宪法的有关规定的。
(三)自由选择体育俱乐部的原则 与前述自由参与体育活动以及自由发展人格相关的就是自由选择体育俱乐部或体育协会的权利,借此运动员也就选择了可能培育自己的运动方式,其的体育运动能力也就得到了体现。自由参与体育协会或者俱乐部的权利以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自由转会的权利不能不考虑对其他人所承担的义务,也即一个运动员实现自己的权利时不能不顾其所属的俱乐部的权利。
从根本上讲,转会权维护了运动员作为一个人所享有的基本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自由地滥用自己的权利。体育俱乐部也有通过其从事的体育运动来发展自己的权利,为此它要购买基本的体育设施,要向教练和培训人员支付有关费用,还要组织恰当的活动。对于体育运动俱乐部而言,有时其也会滥用自己的权利,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运动员是被强迫的,或者不能恰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这在职业体育运动中尤为明显,尤其是在涉及到运动员的转会方面更是如此。为避免不必要的冲突以及维护上述的合法权利,对运动员选择俱乐部或者体育协会的自由施加一些限制是必要的。不过,这种限制不应当是对自由参与体育俱乐部以及转会自由权利的废除。
(四)对业余和职业运动员加以区分的原则 运动员凭借注册卡可以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应当就其体育行为的后果向其所属的俱乐部以及更高级的体育协会承担责任。根据希腊法律理论,运动员只是被认为是从事体育活动的人,通过体育运动其达到了很高的成就。而就运动员的分类而言,其包括业余运动员、与业余体育俱乐部签署合同并接受薪水的有酬运动员以及与职业体育俱乐部签署合同的职业运动员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