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采购人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争议的政府采购项目当事人之一就是发改委、卫生厅,作为采购人,与我的当事人也就是供应商在法律地位上应该说是完全平等的,供应商和采购人都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运动员,同时也是与争议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执法主体不能同时为当事人,为避免利益冲突,采购人必须回避。法律不允许在当运动员的同时又身兼裁判员。此外,被告所递交的系列关于招投标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由于新法
政府采购法已经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被告所呈交的这些证据,由于其位阶较低,不能与上位法我国的
政府采购法相抵触。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在上位法
政府采购法已经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
再者,行政行为生效的前提是相对方知晓。被告在答辩时认为,并非没有任何作为,而是积极的进行了作为,先后与两家采购人进行了协调,将案件移送采购人来处理。我们认为,其主张非常牵强,是不能成立的。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该通过一定的方式让相对人知晓,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我的当事人来说,被告什么时间作出行政行为并不知晓,被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说明我的当事人已经知道被告在积极地履行法定职责,行使着法定职权,对投诉事项进行查处。相反,被告将投诉材料转交给采购人发改委处理,更说明了被告的行政不作为违法事实清楚,被告自己都认可了,我们更不需要其他证据。
听完原告代理律师的上述所有的质证意见,对于他今天在庭审调查过程中挥洒自如的表现,我感觉可能用一个成语来概括最为恰当,即叹为观止。尽管他已经隐隐约约地指出了我们与采购人背后的肮脏交易,使我当庭感觉到十分地难堪,但对于他今天的表现,我还是由衷地敬佩!庭审调查结束后,合议庭宣布法庭辩论开始。实际上,双方在法庭辩论阶段的观点与庭审调查阶段的内容大同小异,我不想过多地去辩解。有时候重复发言,是为了进一步明确观点,让听众加强记忆和印象,但今天我如果画蛇添足,反而会给人一种强词夺理的感觉。我看了一下旁边的处长,他似乎也不想去多说。对于他的苦衷,我可能比其他人更为了解,他们财政厅也是当了采购人和我们公司不遵守规则的替罪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