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斥立法膨胀——简评莱奥尼《自由与法律》
王峰
【全文】
“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这是老子的高明见解。布鲁诺·莱奥尼(1913—1967)则在现代社会科学研究的意义上,明确指出:“要将法律制度的重心从立法活动转换到其他形式的造法过程,在短期内是无法做到的。但是,随着公众对有关个人自由的立法活动的范围和重要程度的看法发生变化,这种转换是有可能的。”正是对“立法膨胀”的抵制与拒斥,对个人自由的珍视并重新审视个人在作为一个整体的法律制度中的位置等问题,莱奥尼认为,问题已不在于捍卫这样那样的自由——商业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也不在于确定我们应当制定何种“好的”立法之法或是颁布实施的“坏的”立法之法,问题在于弄清楚,从根本上说,个人自由与目前的法律制度是否相容?一句话,一套以立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几乎将法律完全等同于立法之法的观念,会使愈来愈多的窃贼名正言顺地盗取、肆无忌惮地榨干我们的个人自由。这些问题,至少可以将莱奥尼《自由与法律》一书的主要观点贯通起来。
那么,现今的“立法”果真如此恐怖?莱奥尼是否因其偏爱普通法之法故而夸大其词、惹人策目?事实上,鼓吹立法是万应灵丹的人士,大多坚持认为:当代社会的技术变革导致社会与日俱变,工业发展带来的麻烦问题要求陈旧的法律观念必须与时俱进;将法律等同于立法之法则是顺理成章的事。莱奥尼追问道,难道科技的发展与立法的扩展所依据的是相同的理念?借助于立法活动,真得能够给人们以法律上的确定性?立法膨胀的恶果及其隐藏着的假设迄今为止引起过我们足够的关注了吗?从经验事实与学术理论两个大的方面,莱奥尼掷地有声地说:第一,近代历史发韧阶段,科技之所以突飞猛进可能恰恰是政府的不作为,即允许个人在科技活动中的主动性和自由,杜绝以立法令个人屈尊俯就;奇怪的是,现今在科技领域人们的主张几乎未变,立法观念却改弦更张,立法活动也越来越无孔不入,尤其是在政治和法律领域中个人的创造性和个人自主决策权受到严重束缚。这也就是莱奥尼所言的当代社会的精神分裂症——理念间的冲突。第二,一个无可辩驳的事实是如今立法机关已经拥有了在所有方面干涉人们的权力,但是通过立法活动,远远没有能够实现法律的理想——给人以确定性;精准确凿的今日之法明天是否依然生效?莱奥尼认为,这倒并不是我们十分关注的焦点,而是这种面向未来的规划本身承诺了理性的万能、蔑视了知识的有限性;更可怕的是,它公然允许立法者干涉我们的日常生活并且允许他们变换着花样来决定我们的命运。由此,我们不仅无法自由地决定自己该干什么,也不可能预料到自己日常行为的法律后果。从理论上来说,法律可以是无数个体的行动和决策汇聚而成的智识,这种观念几乎无人喝彩。第三,立法膨胀的奇特景象是,法律越来越类似于立法机关中获胜的多数强加于少数的某种绝对命令,其结果通常是颠覆个人长期建立起来的某种预期。不仅普通人就连法学家、法官都对如下观念感到陌生,即法律是有待于发现的东西,而不是可以制定颁布的,社会中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强大到可以将自己的意志等同于国家的法律。然而,不幸的是,人们不仅漠视“选票交易”、盲从于“代议制度”,而且对立法之法总是涉及到的某种形式的强制也缺乏必要的警惕。鼓吹立法膨胀者往往貌似合理地假设:任何社会都不可能以跟其他社会一模一样的信念为核心,而且即使在同一个社会内部,也有多样的信念和感情,不大容易统一起来。因此,生活于该社会中的人真心想要什么或不想要什么,就根本不用理睬,而可以交给凑巧当选为立法者的一小撮人来替他们做出决定。就此莱奥尼认为,这是误置了因果链条,编织着时代的神话,即所谓代表公共意志的政治决策的迷思;他进一步指出,事实上,我们今日经常面临的问题恰恰就是一场潜在的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法律之战,这种战争是借助立法活动和代议活动展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