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
周光权
【摘要】传统
刑法观强调有罪必罚。但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不考虑处罚成本,以及处罚可能带来的其他负面效果,缺乏“整体刑法学”思维,其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刑法学理论视角转换,意味着要适度从非国家的而是社会公众的立场重新审视
刑法,软化
刑法的强制性,承认在传统
刑法之外进行制度创新的意义。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创立和推行,就是在传统
刑法一味地强调惩罚之外增加了一种更为经济、更有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表现在软化
刑法的绝对强制性,强调通过达成“交易契约”终局性地解决纠纷,可以实现
刑法宽容。
【关键词】刑事和解;强制性;契约;
刑法宽容;制度创新
【全文】
一、问题之提出
传统
刑法观通常将
刑法理解为国家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所确立的判断犯罪、配置刑罚进行惩罚的规范,强调有罪必罚,不赞成对于犯罪的变通处理。这是从国家的立场认识
刑法。这一判断从一定意义上讲无疑是正确的。但我们却将其作为普遍真理予以接受,将
刑法和刑事政策对立化,不考虑处罚成本,以及处罚可能带来的负面效果,缺乏李斯特意义上的“整体刑法学”思维,这肯定是值得推敲的。公共政策学家一针见血地指出:“刑事学家从细致的研究中了解到,对罪犯采用一种强硬的路线并不是非常有效的(专业知识)”。 这说明,仅从国家的立场认识
刑法的确是不够的,这不仅是因为人们有充分的根据对立法、司法机关的能力提出质疑;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认识具有明显的技术主义和工具主义倾向:
刑法被作为一种镇压工具和统治艺术。由此形成的
刑法理论则极为重视刑法制度中的物质成分和技术因素,而相对忽略了蕴含于法律中的精神、意识与观念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