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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

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


周光权


【摘要】传统刑法观强调有罪必罚。但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不考虑处罚成本,以及处罚可能带来的其他负面效果,缺乏“整体刑法学”思维,其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刑法学理论视角转换,意味着要适度从非国家的而是社会公众的立场重新审视刑法,软化刑法的强制性,承认在传统刑法之外进行制度创新的意义。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创立和推行,就是在传统刑法一味地强调惩罚之外增加了一种更为经济、更有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表现在软化刑法的绝对强制性,强调通过达成“交易契约”终局性地解决纠纷,可以实现刑法宽容。
【关键词】刑事和解;强制性;契约;刑法宽容;制度创新
【全文】
  一、问题之提出
  传统刑法观通常将刑法理解为国家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所确立的判断犯罪、配置刑罚进行惩罚的规范,强调有罪必罚,不赞成对于犯罪的变通处理。这是从国家的立场认识刑法。这一判断从一定意义上讲无疑是正确的。但我们却将其作为普遍真理予以接受,将刑法和刑事政策对立化,不考虑处罚成本,以及处罚可能带来的负面效果,缺乏李斯特意义上的“整体刑法学”思维,这肯定是值得推敲的。公共政策学家一针见血地指出:“刑事学家从细致的研究中了解到,对罪犯采用一种强硬的路线并不是非常有效的(专业知识)”。 这说明,仅从国家的立场认识刑法的确是不够的,这不仅是因为人们有充分的根据对立法、司法机关的能力提出质疑;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认识具有明显的技术主义和工具主义倾向:刑法被作为一种镇压工具和统治艺术。由此形成的刑法理论则极为重视刑法制度中的物质成分和技术因素,而相对忽略了蕴含于法律中的精神、意识与观念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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