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倾听有产者的“财产权困惑”

  我的同行可能有不服气的,会反诘说我们不是有《民法通则》么,不是有《房地产管理法》么?然而,翻开《民法通则》等等一看,发现它太笼统了,甚至早就赶不上时代了,何曾有区分建筑、小区共管的影子。源自市场开发的公寓建筑、小区的居住模式,是《民法通则》时代想不到的或者来不及细想的事情。这种今天为常态的房地产模式,其产权交织的复杂,岂是很久以前生活在独门独宅的人或者不久之前主要生活在公共产权中的人,所能想到的或者会去留意的?所以《民法通则》也好,《房地产管理法》也好,虽然泛泛提到私人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然而,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公寓管理、小区管理几乎只字未提。这种常态规范的缺失,终于导致常态生活的不平衡!今日之交流会,对于开发商、前期物业、有关政府、司法部门的抱怨,其缘由也就可以正本溯源了,都是四个字造成的:无法无天!因为“无法”,所以“无天”!有了财产而没有财产权,是我们的法治建设中的一个痼疾!这一切,要靠立法完善来修正,要靠司法公正来转变。
  遗憾的是,最近我们正在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对于已经成为生活常态的区分建筑及其小区结构的物权形态的应有规范需要,在若干重要方面依旧语焉不详,具有“产权模糊”的致命的立法缺陷。过去是国家财产权、集体财产权的模糊,现在又发生了私人财产权的产权模糊。这些包括:对于用地管理权的归属和管理的有意或无意忽略、难免导致开发商的任意截留,对于法人整体开放和业主个别购买的矛盾未作消除、难免导致共有、共用产权的移转模糊,对于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组织和地位的规范省略、难免导致业主权利的实际行使的虚化,对于小区共有形态多层次未作应有区分、难免导致各层共管关系的混同,对于居住概念和商用概念的巨大差异意识不足、难免导致对于居住产权人特殊利益的侵害,等等。这些关于区分建筑的私人产权的法律模糊,难道真的会继续“昏昏然”而不管其“昭昭然”么?
  【2007年1月21日,草拟于国资委12楼会议厅】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