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陈旧的法律意识对现代社会进步发展的危害
邵新华
【全文】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根据辨证唯物主义关于意识形成的一般原理,意识是物质世界在人脑的主观映象,是主观形式和客观内容的对立统一。因此,法律意识是客观世界的法律现象在人脑中的主观映象。
由于客观世界的多样性,由此决定了个体与个体之间意识的不一致,因此人与人之间的意识好象没有可能统一。但是一个客观的规律是个体与个体之间意识的不一致并非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它并不否认个体与个体之间在某些方面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一致。例如远在美国的数学家与中国的数学家各自独立地推导出某个数学定理。虽然美国的数学家与中国的数学家有个体差异,但是他们都要受客观真理的约束,他们的意识倘若是真正反映客观实在的话,他们就能达成一致,推导出客观的相对性真理。
法律意识的形成同样如此。不同的是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在此现象的形成过程中本身就掺杂着人的主观因素。由此似乎决定了个体法律意识多样性的必然。但是我要指出的是这种法律意识多样性的必然并不能否定个体与个体在某个量度范围内达成一致。虽然有时这种达成的一致具有其局限性。而真正能够让人们达成法律意识一致的原因是人类社会的进步是物质的、客观的,他并不以主观的改变能够被否定。因此,如果法律是符合这种社会进步性的话,那么这种法律才可能在时代条件下具有生命力。由此也必然决定了它的内容是在一种既定的框架之内,而这种框架的形成是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法律是有其特定性要求的。这也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反映这种进步性法律的法律意识的内在统一性。这种进步的法律意识会促进进步性法律的实现以促进社会的进步过程。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具有进步法律意识的人总是局限于一些职业法律群体之内,而普通个人或其他非法律职业群体的法律意识大多是陈旧的,不能反映社会进步要求的。这些陈旧的落后的法律意识对社会的发展进步起到不可低估的阻碍作用。甚至有可能在某些条件下导致现代社会法治水平的全面倒退。
那具体这些陈旧的法律意识指什么呢?在中国社会,这种陈旧的法律意识莫过于受长时间封建统治所形成的封建法律意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造就了中国民众的官本位思想,而一谈到法律,人们就自然而然的认为其是官老爷们对付人们的手段,是皇帝老子想怎么制定就怎么制定的,是他们统治者拥来争夺利益的狡猾的策略。这种法律意识与现代社会要求的保护人们权利的现代法律意识格格不入,是一种没落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