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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权定义分析


蔡磊认为结社的基本特征包括组织性、民间性、志愿性。参见蔡磊著《非营利组织基本法律制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国际上效力比较高的人权公约有《国际人权宪章》、《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都对结社权做了规定。详见Paul Sieghart,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Human Rights,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83, p.343.

参见李龙、夏立安著《论结社自由权》,载《法学》,1997年第12期,第7页。

见齐炳闻主编《民间组织:管理、建设、发展》,山东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第23页。

这种提法可能会引起一些人的恐慌,似乎有无政府主义的倾向。笔者认为这里自治是仅限私权层面,当然不涉及公权的性质,比如立法、司法等。

见齐炳闻主编《民间组织:管理、建设、发展》,山东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第69页。文中具体分析表现有政府创立、政府人员出任领导、政府出经费。

参见杜承铭著《论结社自由权的宪法权利属性、价值及其限制》,载《河北法学》,2002年第6期,第8页。

通常我国学者将宪法权利划分成个人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参见郑贤君《基本权利的宪法构成及其实证化》,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不少学者将结社权定性为表达自由的权利,《刑法》条文更是直接将结社权归为政治权利。笔者都不赞同,限于篇幅,本文不详细讨论结社权的性质和归类了。


【参考文献】[1] 齐炳闻主编《民间组织:管理、建设、发展》,山东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 吴忠泽、李勇、邢军著《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管理制度》,时事出版社,2001年版。

[3] 蔡磊著《非营利组织基本法律制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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