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刘作翔著《社会组织的人性基础和存在意义——一个法理的阐释》,载《法学》2002年第9期,第13页。
参见马长山著《结社活动的深层历史底蕴及其对民主法治的结构性支持》,载《江苏科学》1999年第1期,第29页。
详文参见於兴中著《协商性民主与结社自由》一文,载于吴玉章主编《社会团体的法律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参见徐显明主编《公民权利义务通论》,群众出版社,1991年版,第132-133页。
参见刘培峰《社团管理的许可与放任》,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第151页。
参见王名、刘国翰、何建宇等著《中国社团改革 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第104页。
蔡磊认为结社权为:是公民(企业)自由组织社团的权利,它同集会自由权、言论自由权一样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自由权利。参见蔡磊著《非营利组织基本法律制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8页。
这里的“非本国人”分为别国国籍人和无国籍人,“非本国组织”也是如此。
转引自吴忠泽、李勇、邢军著《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管理制度》,时事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第2页。书中概括非政府组织的主要特征有: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愿性、中立性、服务性、民主性、专业性。
很多学者认为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是一回事,比如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的王明主任认为很多国家为了不过分刺激政府,倾向将其称为NPO,笔者认为为了避嫌强调非政府组织的非营利性,而不提他的非政府性和非党派性是不符合这种组织的特性和作用的。另外中国的工会也有不同的类别,一些民企也设立了工会,这些组织可能政治背景就要简单些了。但绝大多数工会组织是政府管理的,甚至成了一些领导和公务员的养老所。
见刘培峰《社团管理的许可与放任》,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第151页。
参见齐炳闻主编〈民间组织:管理、建设、发展》,山东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第24-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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