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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权定义分析

  结社权的内容
  结社权的内容包含对象(就是“社团”定义的分析)和行为(就是结社权的实现方式)。
  首先如何界定这里的“社”。“社团”广义上应指各种民间组织,包括各种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是民办企业单位,从其集合性来说,成立企业是公民一种结社权的表现,只不过以营利为目的,并有相应的民商法调整,所以不纳入分析了。也可以包含通说的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和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从定义上看,非营利组织是相对于企业、基金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划分的。非政府组织,按照联合国宪章第71条的定义: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国际范围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政府以外的所有组织,其中包括各种慈善机构、援助组织、青少年团体、宗教团体、工会、合作协会、经营者协会等等。非政府组织具有非营利性的特点,但不包括一些政府或党派管理的非营利组织,所以两者没有从属关系。有些学者认为非政府组织可以包含非营利组织是错误的,比如中国的工会是社团也是非营利组织,但其特殊的政治背景决定它并不是非政府组织。我国官方的“社团”定义体现在1998年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另外在1989年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对“社团”做了列举,包括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虽然在新的条例已没有这个条款,还是可以看出官方对社团范围的大致理解。相比较,我国的社团的范围不包括各民主党派。另外像中华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组织,虽然有社会团体的性质,但在中国有其特殊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也不属于社团管理的范围。有人总结“社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2)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3)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4)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为合法性的特征。结合众多学者的观点,我们将这里的“社团”的性质概括为:⑴志愿性(也叫自发性),必须是自愿组成的社团;⑵民间性,即民间自发的行为,没有公权的介入;⑶公开性,这就排除了秘密组织;⑷自治性,社团自己管理自己;⑸开放性,应该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放。另外还有三个消极特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和非营利性。这八个性质应该是“社团”特有的,至于组织性和合法性,其他组织也具有。因此笔者不赞同有学者将这两者也划入“社团”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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