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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的若干思考

  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看,我国宪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范围加以限定,检察机关不享有对立法领域、行政领域及社会生活领域的监督权,只是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仅在部分领域进行了监督,而且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基本上是一种建议和启动程序权。因此,很难发挥监督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功效。
  2、检察机关在与其他国家监督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缺乏协调,各自为战,相互之间的监督关系未完全理顺,如检察机关既要行使侦查、批捕、审查起诉、公诉的职能,又要监督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司法活动,而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手段只能通过抗诉方式进行明显不足。被监督者的不配合,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和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执行;自立章法遏制法律监督,使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时,常被置于极为尴尬的境地。
  三、关于健全和完善我国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机制若干思考
  英国的欧文说:“预防犯罪远胜于惩罚犯罪。”表明要从根本上遏止腐败,必须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而要作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效途径就是健全法律监督机制。由此可见,健全我国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是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在深入研究国外反腐败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健全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机制,应该有下面若干的思考,以求教同仁。
  (一)加强国家权力机构的法律监督权威,发挥其在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中的最高效力。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应该是我国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中的核心,是最高层次的法律监督机构。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对法律实施的一切主体、一切行为进行监督。应当充分发挥其在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作用,一方面,加强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专门法如抓紧研究制定《反腐败法》、《预防职务犯罪法》等,使预防职务犯罪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随时检查其他所有的国家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情况,发现“一府两院”违宪、违法的,依照《监督法》规定的权利和法定程序予以制止,切实起到预防职务犯罪最高层面的法律监督。
  (二)理顺行政监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中的地位,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监督,是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中的一个不可缺少重要环节。它是由国家行政理机关或其内部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实施的,对行政机关内部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监督。监督的主要目标是保证行政法规、计划和行政决策、行政命令迅速、有效地贯彻实施,监督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情况。行政监察制度,它是行政监督的一种最直接的形式。改变过去的各机构监督体制不顺,职责不清,职能重复交叉的情况,使我国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行政监督职能的真正发挥,它对于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惩治发生在政府机关内的腐败现象,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都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三)重塑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的实际效能,明确其在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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