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方面,主要是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的性质、领导体制、管辖范围、职责权限和机构设置等,进一步明确了监察机关的监察工作法律地位。是我国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行政内部有效监督之一。
第三方面,主要是检察机关的监督。与审判机关的监督共同组成我国的司法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门监督,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
宪法》第
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我国的
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及目前的检察实践,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一种专门监督,即对有关国家机关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犯罪和其他犯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与诉讼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或者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或者最终通过诉讼得以完成。
由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有三类: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其中,刑事诉讼监督是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监督的主要工作。民事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所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者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行政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所进行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二、我国现行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机制的存在的缺陷
虽然我国现行的三个方面上的法律监督机制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表面上看国家机关行在使职权的过程中,有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的配置;但都是各自为正,分散监督,没有形成一个职权明晰、协调配合、高效有力的整体法律监督机制,导致我国职务犯罪不断的频发,大有越演越烈,前赴后继之势,也反映了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机制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实效上是不尽如人意,笔者认为,其缺陷可归纳为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