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照《
刑法》第
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只有为了谋取不当利益而给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的,才构成行贿。从这个意义上讲,我离行贿就更远了。我给水中月送礼是因为他给我送礼,双方是朋友,而非为谋取不当利益。
4、假设判决书认定我向水中月行贿8000元,那对我也没有任何效力,因为乌东区法院开庭审理水中月受贿一案时,并未通知我到庭质证,《
刑事诉讼法》第
47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和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乌东区法院在未通知我到庭的情况下,甚至连检察机关的调查笔录都不参考,仅根据自己的主观臆断认定水中月收受我的8000元为受贿或假设认定我的行为为行贿,都是违法的,对我没有任何意义。
然而。通过听证,虚拟省司法厅仍认为子虚律师的行为就是行贿,他们依据的“核心证据”就是那份判决书。他们认为有受贿就有行贿。他们也承认子虚律师的申辩有些道理,只是他们只承认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而不能采信子虚律师的申辩,他们甚至连乌东区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检察机关的调查笔录都无法去核实,因为他们无权去对法院的判决书进行审查。他们告诉子虚律师,你有能耐你就想办法去推翻乌东区的那份判决书,只要乌东区法院认定水中月收你8000元不是受贿,你也就不存在行贿问题了。
子虚律师很无奈地说:对于那份判决书来说,他仅仅是一名证人,他即非当事人也非审判机关,他不可能推翻那样一份判决书,这显然是一条绝路。但我们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明知那份判决书在程序(没有通知证人到庭质证)和实体(把正常朋友间的馈赠认定为受贿)方面存在明显问题的情况下,仍然用它去处罚律师,无疑是食用毒树之果。
但虚拟省司法厅更显得无奈,他们表示,依据
宪法的规定,他们有义务尊重人民法院的判决,而没有权力审查法院的判决,哪怕那份判决明显存在着错误。
笔者把这个情况转述给子虚律师,希望他放弃听证或行政诉讼,改行做其他事业得了。可子虚律师说:我这不是为了我自己,北京的一位律师告诉我,这是整个中国律师的事。如果虚拟省司法厅依据一份在程序和实体上都存在明显错误的判决书去处罚案外的律师,无疑是对我们法律制度的破坏,如果开了这先河,整个中国律师就会大难临头。因为任何一家法院或检察院都可以把一个他们看不顺眼的律师扯进一桩刑事案件里去,他们只要伪造一份律师的“证言”拿到庭上宣读就可以了,反正你律师只是个证人,也不打算通知你到庭质证,你更无权对生效的判决启动再审程序,而司法行政机关只认判决不认事实,说让你“下课”你就得“下课”。这样一来,咱们律师还有活路吗?
不管你信不信,我真的不是为了自己。我是在为正在跨进律师队伍和那些正在律师队伍中疲于奔命的同行们,子虚律师有些激动地说。因为我打完这场官司就改行了,不再做律师,吊销执照与否对我来讲已无所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