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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把律师推向绝崖?——真实故事的虚拟展开之一

是谁把律师推向绝崖?——真实故事的虚拟展开之一


司马当


【关键词】律师违纪;行政处罚;吊销执业证书
【全文】
  题解:本文所涉及的故事是真实的,且是“正在进行时”,为了不影响故事的发展,也为了保护各方当事者的利益,笔者打算以虚拟的方式展开,并仅就故事所涉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子虚律师与水中月法官是多年的好朋友,双方的父辈就有来往,至今已近四十年之久。1995年水中月法官从乌有县公安进了乌有县法院当上了法官,1999年,子虚律师离开乌有县到虚拟省省城执业,但其家尚在乌有县,与水中月法官往来依旧。2005年6月,水中月法官因涉嫌受贿被“双规”。检察机关找到子虚律师,让他说明其与水中月法官的经济交往。子虚律师如实向检察机关证明:他与水中月法官交往二十多年来,双方在搬家、子女上学、老人生病、逢年过节时均有来往,水中月送给子虚的有钱有物,子虚送给水中月的也有钱有物,相比之下,子虚送给水中月的物少钱多,而水中月送给子虚的则物多钱少,若把物值换算成金钱,双方往来的数量基本持平,互赠现金最少的二百元,最多的二千元,总计都在万元左右。
  2006年5月,乌有市乌东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认定水中月受贿78万,其中就有子虚律师送的8000元。因为水中月对其主要受贿事实没有异议,对与子虚律师这种朋友间的礼尚往来是否作为受贿认定,在刑期上几乎没有任何影响,所以也就没有提出上诉。
  2006年12月,虚拟省司法厅拟对一批涉嫌向法官行贿的律师进行行政处罚,子虚律师也在其中。子虚律师在听证申辩书中认为自己与水中月之间的交往纯属朋友间的礼尚往来,具体理由如下:
  1、我与水中月是多年的朋友关系,这在乌有市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乌东区法院将我与水中月之间的经济交往只在钱的数量上作简单的加减,而不考虑物的存在,就认定水中月受贿8000元是错误的。
  2、我们假设水中月的行为构成受贿,我也不存在行贿的问题,因为我从未为谋取任何利益而给水中月送礼。《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在谈到行贿与非行贿时强调:为谋取正当利益而送钱送物的,不构成行贿罪,但是接受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仍可以构成受贿罪。立法上体现了国家对公务员的从严要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并非任何时候行贿、受贿都同时构成犯罪,双方并非必要共犯。这说明既使按照这个假设条件,我也与行贿无缘,况且判决书仅认定我送给水中月5000元,并未认定我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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