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预期违约制度的存在价值
对于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在这一制度出现的初期,就存在严重的争论。作为在美国合同法领域享有盛誉并负责起草美国第一次
合同法重述的威灵斯顿(主起草人和柯宾(主要助手)之间就存在着严重分歧。威灵斯顿认为,预期违约的概念不合逻辑,因为它要求表意人过早的履行其允诺的义务,从而增加了其负担。而柯宾则认为,针对预期违约提起诉讼是合理的,因为,预期违约人的违约降低了对方享有的合同权利之价值,因此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允许受害人提起诉讼,也可以迅速地了结他们之间的纠纷。在这场争论中,威灵斯顿的观点没有像其在其他合同领域那样占据绝对的权威,相反,柯宾的观点得到了普遍的赞同,无论是学理还是判例均站到了柯宾一边。出现如此局面的原因在于,预期违约制度能帮助
合同法实现以下价值:公平、效益、安全。
【注释】 郭燕技:《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研究》,载于《法律适用》2001年第2期。
杨永清:《预期违约规则研究》,载于《民商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10月第1版,第351页。
同注2,第355页。
赵明:《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新发展》,载于《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第25页。
王泽鉴:《债法旅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页。
江钟奇:《预期违约的法律价值及其经济分析》,载于《经济与法制》,2006年6 月,第307~308页。
【日】内田贵:《契约的再生》,胡宝海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63页。
叶林:《违约贵任及其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6页。
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42页。
王泽鉴:《债法旅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页。
转引自:]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7页。
同注11,第8页
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4页。
杨永清:《预期违约规则研究》,载于《民商法论从》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3期,第369-372页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3月,第133页。“1853年的霍切斯特诉陶尔案中,在该案中,被告同意从1852年6月1日起雇佣原告为送信人,雇佣期为3个月。但在同年5月11日,被告表示将不履行该合同。5月22日原告起诉,请求损害赔偿。在5月22日至7月1日之间,原告找到了其他的工作,与此同时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主要理由是原告的起诉并不过早,如果不允许他立即起诉主张补救,而让他坐等到实际违约的发生,那么他必将陷入无人雇佣的境地。法院认为在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该合同的情况下,允许受害方缔结其他合同关系是合理的。”
Hochester v. De La Tour, 118 Eng. Rep. 922, Q. B. (1853).
何宝玉:《英国合同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608页。
冯大同:《国际商法》,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1,第124页。“1855年Avery V .Bowden一案中,被告向原告租船一只,以便从遨德萨港装运牛脂。被告由于备货不足不能按期租船装货,被告数次催告原告驶离遨德萨港,但原告既不驶离遨德萨港,也不以被告明示预期违约为由提请诉讼,而是坐等被告实际违约。结果在45天装船期届满前,英俄之间爆发了克里米亚战争,合同因而无法履行。船主以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其依据是:开始原告没有就被告的预期违约提起诉讼,而是选择了保持合同的效力,故合同仍是有效的,被告并未违约。因此,被告对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可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