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对于预期违约的情况,英国赋予非违约方以选择权,从而确定了两种明示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
(1) 接受明示预期违约,将其视为实际违约,从而可以采取实际违约的救济方法。即可以立即行使诉权而得到救济,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必坐等履行期的到来。这种救济手段是在Hochster V. De La Tour(1853年)案中确立的,本案的大法官Campbell指出“对方当事人立即起诉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这一判例规则成为对预期违约制度救济的一般原则为后来的判例所沿袭
(2)受害方拒绝接受明示预期违约。非违约方也可以不理会对方的提前毁约表示而继续维持合同效力,等到实际履行期到来时,按照实际违约得到救济,即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或者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要求实际履行。 但非违约方必需承担对方作毁约表示至合同期届满这段时间的风险,第二种救济措施确立于Avery V.bowden(1855)案 。
默示的预期违约规则是英国在1894年辛格夫人诉辛格一案中确立的。在该案中被告于婚前向原告许诺,婚后将一栋房屋转归原告所有,但被告此后又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使其许诺成为不可能。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尽管不排除被告重新买回该房屋以履行其许诺的可能性,但原告仍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尽管不排除被告重新买回该房屋以履行其许诺的可能性,但原告仍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此案确立的默示预期违约在以后的审判中得到了广泛的遵循,至此,在英国判例上形成了完整的预期违约制度。
在此之后,一些发达国家先后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并在成文法中有所体现。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瑞士民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和《
合同法重述》等都对预期违约作了明确规定,其中以美国最具代表性。美国的
合同法立法在传统上系判例法为主,但在近现代加大了成文法的立法力度,立法机构对实践中众多合同判例加以归纳提炼,形成了成文示范法—《统一商法典》和《
合同法重述》。
2、预期违约在美国的发展
美国的法律传统是英国法。1853年霍切斯特确立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美国迅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美国在采纳这一制度的同时,又给予充分发展,尤其是在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中,预期违约制度的内容更为典型和完善。在英国,如果债权人选择维持合同的效力而坚持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即使因此使得自己损失扩大,也可以在对方实际违约的时候全部获得贝含偿。而在美国,一方拒绝履行合同后,对方如果继续履行准备或者坚持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导致自己所受损害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从而在预期违约原有的基础上对非违约方增加了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是由美国法学会和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合作制定,供各州自由采用的一部样板法,成为美国商法领域最重要的制定法。该法典的正式文本和评注最初于1952年公布,,以后又多次修订,迄今使用较多的是1972年的正式文本。统一商法典中对预期违约制度主要规定在第二编买卖中。与英美的判例法相比,法典在预期违约制度上不仅完全肯定了英美判例的原则,而且规定的更加具体和完善。只是《统一商法典》更侧重于货物买卖合同方面的规定。
(一)、对明示预期违约的规定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