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认为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完善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明确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在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中,首先应明确的就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这是确定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指导性、导向性的基本内容,在立法时应充分考虑技术要求、现实的可能性以及足够的前瞻性,这些原则是既要保证隐私权不受侵犯,又要保证网络信息的自由,具体来说,这些原则应包括:“自己控制原则”,应该肯定网络用户对于自己隐私的控制权,是否披露,如何披露应赋予用户自主决定权,用户应拥有随意修改、删除其数据信息内容的权利,搜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履行告知义务等,这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在源头上保障用户个人数据信息不被侵犯,一旦发现被其个人数据信息被非法利用、歪曲、传播时,能及时遏止;其次是“合理利用原则”,网络运营商基于网络运营的需要,可以合理利用网络用户的个人数据信息,但这种利用应是有限利用,未经用户许可不可随意将这些数据信息转让给第三方,禁止非法传播,尊重用户对于个人数据信息的知悉、修改、删除等方面的权利;再次是“公共利益限制原则”,如政府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的专门条件,依据法院传票、搜查令、或者在某些情形下依据正式的书面要求,使用某个用户的个人信息,使得个人数据信息在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向公共利益倾斜。
第二,明确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责任体系。如何界定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责任体系,也是该领域内的难题,这与传统隐私权案件责任相对清晰的情形不同,网络的不可控性,使得其责任承担也并应与传统隐私权的责任承担不同,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侵犯隐私权案件的法律责任大致会涉及到以下主体:初始制作者(上传者)责任、传播者的责任、ISP(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ICP(网络内容提供商)责任、BBO(论坛管理者)责任,在具体的案件里应区分情况,划定不同主体对责任承担的大小,界定这些主体如何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明确这些主体各自对于他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义务。如ICP应承担如下义务:1、履行告知和检查的义务,告知网络用户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降低风险的技术方法;告诉他们在享受本网站提供的服务时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对网络用户输入的信息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一旦发现有违禁的信息输入,在及时作出处理或报告给有关主管机关,以便使违禁信息及时得到查处。2、收集、使用网络用户的个人资料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取得用户的同意,并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为了促销目的而使用用户的个人资料。要及时让用户知道其个人资料的采集、使用目的、使用方法、储存方式以及使用期限,并且要避免未经同意而擅自使用所采集的资料,以及擅自转让、分布用户资料的行为。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扩散。因ICP违反这些义务而导致用户隐私权被侵犯的,ICP应承担责任,反之,可以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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