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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第五、博客、播客等。博客与播客都属于网络时代的新产物,被称为“自媒体”,比较完整的博客概念,一般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其内容主要为个人化表达;二是以日记体方式而且频繁更新;三是充分利用链接,拓展文章内容、知识范围以及与其他博客的联系。一般都把博客看作是继电子邮件、BBS、ICQ之后出现的第四种网络交流方式。它是一种新兴的个人网页,以在网上发布个人日志的形式与受众形成新的交流平台。
  播客则比博客更进一步,一般我们在论坛或者博客上,可以随意发表自己的言论,但只能用文字来说话,很少有论坛或者博客允许你上传你自己的音频文件或者视频文件,但播客网站却给予你上传音频或视频文件的自由,所以又称为“音(视)频日记”,但是这种日志对于涉及泄露隐私的内容上传缺乏有效的限制机制,在监管上的极端困难,因而侵害隐私的程度可能会比博客更胜一筹,如广东某女记者在其播客上上传与另一男士的录音,而录音的内容则是涉及双方共同隐私的,而该播客在一小时之内因此内容而被点击四千以上可见其侵害结果扩散的速度之快。各类数码摄影技术的提高,加之网络技术的发展,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形式从原来主要为文字与图片形式的个人数据信息,扩展为包括音频或是影像数据信息的隐私内容,这对于权利主体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提出了比传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更高的要求。
  三、 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思考
  由于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技术带来的新的传媒手段的变化,个人隐私处于随时可能被暴露无遗的境地,而网络的传播速度又为隐私的快速扩散提供了便利条件,为此如何对网络隐私权进行有效的保护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概而言之,教育用户加强自我保护、保障用户使用匿名技术;加强业界的自律,其中就业界自律来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网络服务商履行所厘定的行业自律规则,不侵犯网络用户的隐私权,设立首席隐私官(CPO),另一方面是,对加入网站的网络用户予以相应的技术、法律帮助,以真正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权;加强网络监管,建立系统的网络警察制度,设立专门的网络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等等这些都是必要的途径。有些国家甚至将此视为比立法更为重要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方法,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我们相信有效的业界自律机制,是网络上保护消费者隐私权最好的解决方案”
  但更多的国家则把法律保护提到更重要的地位,美国也在欧盟的压力上加强了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不少信息技术较为发达的国家都先后制定了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如,欧盟的《欧盟隐私保护指令》、《网络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等,美国的《电子通讯隐私法》、《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香港、澳门均有相关的法律,相形之下我国大陆目前尚没有一部系统的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更遑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有关网络权保护的规定主要散见于我国的《宪法》、《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或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难度,无疑,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相关的立法完善是解决之道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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