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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第三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仍然属于人格权的范畴。
  本文持第三种观点,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一样都属于人格权的范畴,人格权虽不具有直接的财产性,但是基于此权利可能会产生间接的财产利益,虽然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应用,网络隐私权比传统隐私权涉及更多的财产利益,但他仍然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人格权的商品化或是商业化,只能说明权利主体愿意将此权利出售获益,并且此行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网络隐私权虽然在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的财产性或是财产内容,但是经过仔细分析,不难发现权利主体在控制其个人数据信息时在一定程度上授权他人使用、获益或是转让此信息的使用、获益,但它并不因此完全转化为财产权,在权利主体希望修改或是删除此数据信息时,使用或获准方应及时满足其要求,这点显与财产转让的法律结果不同,相反它仍然不违背传统隐私权所具有的人身依附性、不可转让、抛弃性、不可被非法剥夺。第一种观点中所引的案例,亚马逊书店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出卖权利人的信息,使权利人丧失对信息的控制权,并置于随意被公开的境地,侵犯的是权利人保障其生活安宁不被破坏的权利,而这样的权利当然应属人格权而非财产权。
  综上所述,网络隐私权主要是指自然人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积极意义上,用户依法享有保持个人的生活安宁,保护个人信息秘密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即不受侵扰;二是在消极意义上,用户能够自由决定个人生活和个人信息的状况和范围,并能够对其进行利用,即个人对于其个人隐私应有主动积极控制支配的权利。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比传统隐私权保护更为困难。
  二、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类型分析
  网络技术给人们带来科技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使隐私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危难。信息产业的巨头之一、太阳微系统公司的总经理斯科特·麦克尼利(S.McNealy)断言:“必须承认这一事实:私生活已不复存在。” 在《谁偷窥了你的隐私》 一书中极为全面地罗列了种种网络侵犯隐私的形式。概而言之,在网络空间,隐私权被侵犯的可能性大致有以下五种:
  第一,软件嵌入。如网络小甜饼COOKIES,网络臭虫,有68%的媒体网站利用cookie文件,追踪访问者在网站的活动情况,捕捉用户的诸如IP地址、邮政编码、地区等信息,据报道,网络上不少免费软件或共享软件有使用者所不知晓的漏洞,通过这些漏洞,软件版权所有者可以搜集使用者的隐私信息,并将其集中出售给需要的客户以牟取利益,譬如网络蚂蚁在开发时就已隐藏了一个小程序。这个程序的作用是能够得到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得以将其卖给广告商,其根源在于它是免费使用的共享软件,在IT界流行这样的作法:在这些免费软件上开发广告条,由广告商按照软件的访问次数向软件开发者付钱,网络蚂蚁就是据此行事。 众多商家普遍存在“信息饥渴症”,不惜通过种种手段来窃取或购买他人的个人资料和隐私。至于从事信息服务的经营者,更是不遗余力地收集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各种信息。类似的“隐私贩子”在网络上随处可见,,这种隐私侵犯的情形,被侵权者很难知悉,并在无法防范的情况下被动地泄露个人隐私信息,丧失了对隐私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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