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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的归政治,社会的归社会,法律的归法律——关于“和谐社会”的几点法政哲学思考

  第二,上述目标的实现,我认为在相当大的程度乃至是最终取决于法治的真正实施,我党之所以把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也是看到了法治在建设现代社会所具有的核心作用。但是,如何理解法治国家或依法治国呢?我认为这里要具有深度的认识,所谓法治国家并不仅仅是一个有关政治国家的政治法意义上的法律的统治,而是双重的法治,即国家的政治法与社会的市民法的共同统治,具体地说,就是一个通过国家的有效权威或公法来实现社会的市民法或民法的规则体系的调整功能,也就是说,建设一个法治国家或依法治国,并不是让全体人民都来服务于国家,都只是为了国家的政治目的而活着,而是通过一个具有国家权威的法律治理,来实现人民的幸福,促进社会的繁荣与富强,保障个人的权利与利益的在合法限度内的最大实现。这些显然不是一个国家公民就能够囊括了的,更多是的属于市民社会的生活范围和领域。我党从一开始就提出的为人民服务和为人民谋幸福,显然就是为人民谋求一个世俗生活的自由、平等与正义的社会环境,这也就是所谓的西方词汇中的市民社会,中国词汇中的小康社会。
  但这个社会的实现必须通过法治,通过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必须要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的目的不是把大家都变成纯粹的国家主义者,而是在法治国家之下的社会生活者,他们可以追求自己的利益甚至私欲,但是,他们要遵守市民法或各种民事规则,不得侵犯他人乃至社会公共的权利与利益。在这个方面,个人犯法有刑法和各种私法等处置,而最有可能侵犯他人与社会公共权利与利益的则是各种政府或国家的权力机构,因此,法治或依法治国的难点在于对于政府和国家政治权力恣意的防范与制约。因此,法治国家就包含着政治与社会的法律上的两分之权界的确立,意味着两种法律对于两个领域的治理与规范,意味着在法律之下的各自领域的自由,也就是说,法治的政府可以是强有力的政府,而且必须是强有力而有限度的,同样,法治之下的社会可以是追求利益的社会,而且必须是把社会财富的生产与创造交给市场经济,交给社会的经济人去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国家的目标是和谐社会。
  第三,我党最近提出了一个以人为本与和谐社会的理念,对此,我是完全拥护的。但是,什么是以人为本?什么是和谐社会呢?它们与法治是什么关系呢?社会舆论中对此有各种理解,我认为作为法学家应该看的更深一些。前面我指出法治国家的目的不在国家的政治层面上,而在社会的世俗层面上,从这个角度来看,和谐社会从本质上所构建的是一个更加合理、公平、有序的市民社会,是一个个人的生命价值、内在需要和社会德性都能得到满足的社会,这个社会的基础是以人为本,人是目的是和谐社会的价值依据,而不是把人都搞成政治人或经济人那样的片面性的现代社会的动物。但如何实现以人为本与和谐社会呢?我在《以人为本的法理学思考》一文中曾经提出了一个转换机制,即只有通过法治主义的转换,而不是唱高调,不是回到传统中国的民本主义,才能实现。同样,对于和谐社会,我认为也只有通过真正实施法治主义,通过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的制度建设,才能实现。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无论是民本还是和谐,都是需要基础性条件的,都不是凭空喊出来的,也不是凭着良好的热情与动机,依靠政治动员等手段,就能真正持久地实现出来的。这里有一个人本的需要的体系,和谐社会的财富供给等有关市民社会的基础问题。我们要建设的不是贫穷的社会主义,而是富裕的、公正的社会主义,因此,以人为本的物质需要的满足,和谐社会的和谐共享的物质财富的创造,都有一个创造的动力机制与制度安排问题,这些从根本性上说是需要一个充分的市民社会,尤其是一个市场经济的自由环境的,不是通过政治本身能够解决的。当然,短暂的分配机制可以满足一时的平等冲动,但持续的良性的财富生产与创造,真正的社会和谐,以人为本,必须有一个财富创造的动力机制,那就是法治,尤其是前面所说的双重的法治国家的机制。只有通过法治,实现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法治下的分界,最有效的实现国家与政府的法治下的有限权威,最大化的培育与催生社会经济的法治下的利益追求,使得政治的归政治,社会的归社会,那么,通过法律制度的机制调整,有步骤地实现以人为本与和谐社会的目标才现实而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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