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没能解决农村土地的抵押融资问题。农村土地使用权可否抵押的问题,是值得进行深层次探讨的,从最终有利于农村、有利于农业、有利于农民的角度看是应该允许抵押的。如果物权法解决不了这个问题,那么制定物权法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无非是将《
担保法》重抄一遍而已。
通过农村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规定,草案的内容基本上勾画出未来中国农村的形象:农民被分割为不同的集体,住着独立或半独立式的草堂,在自己承包的小快土地上日出而作、日没而息。 “小国寡民,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 多么诗情画意啊!农民永远是农民,农村永远是农村!城里人不能到农村来!草案的内容为保存中国农村的原始风貌不遗余力!草案的内容没有为农村城市化、农民工人化、农业产业化、住宅公寓化提供想象的空间。草案的内容对许多地方正在进行的农村改革视而不见!草案的内容为打造中国的城乡二元社会竭尽全能地提供制度支持!
总之,如果我们制定的物权法不能解决这些根本性的问题,那它的制定就没有什么价值。无非是把
宪法、
土地管理法、农村承包经营法、
担保法重新排列组合一下罢了。这种意义上的物权法我国早就有了!
其次,在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条件下,还不具备制定一部符合时代潮流的物权法的条件,制定物权法的时机还不成熟。
我国社会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两个:一是政治上的集权化体制;二是管理上城乡二元体制。
集权化体制严重阻碍了中国民主化进程,是我国各种病态政治现象的总根子,可以说是万恶之源,如官员贪污腐化、弄虚作假、买官卖官、欺下瞒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政绩工程等等。中国在集权化的道路上徘徊了几千年,如果此路有出息的话,以中国人的智慧,我们早就发达了,遗憾的是实践一再证明:此路不通!从古至今,多少人为了国家呕心沥血,殚精竭虑!可是故国依旧!何也?欲以一人之力而治天下也。用今天的话说,就是脱离群众,没有走群众路线。中国的出路在于民主,而民主的堡垒在于地方自治。我国当前欲实现村民自治则已十分困难,若欲实现乡镇自治、县自治、市自治,省自治,则几近不可能之事。而中国之希望、人民之幸福正赖此不可能之事之实现。而地方自治,必有其赖以存在之经济支柱,即地方作为一级自治团体,要有自己独立的不可侵犯的财产。因此,有必要承认中央与地方自治团体在经济上的分权:中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地方自治政府代表地方行使地方所有权。遗憾的是,此一观念在我国当前尚不具备,此乃我国当前不具备制定物权法的条件原因之一也。
城乡二元体制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人为的不平等的基础之上,以身份差异为前提的,一种事实上具有等级色彩的管理体制,严重违背我国宪法的平等原则,客观上导致了农民阶层整体沦落为社会弱势群体,在教育、就业、医疗、卫生、文化、社保等各个方面产生了严重的问题。将来的发展可以预期,那就是必然废除此种管理体制,城里人和乡下人将不再具有身份的色彩。随着城乡二元体制的废弃,建立在此体制基础之上的经济制度必将废除,将不会再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也不会再有所谓的集体所有权。相应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即农民身份)为前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会丧失存在的基础。现行的农村集体所有权是一种带有原始氏族社会性质的土地制度,虽在特定的条件下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必将会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必须改革。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改革过程中的过渡性措施,远非改革的终点。将来的改革可分两阶段完成。第一阶段属于明确产权阶段,有两条路可走:一是农村土地国有化,农民有永久使用权;二是直接私有化。不管走哪条路,农民对土地的产权都将得以明确。第二阶段属于土地集中利用阶段,可以实行适度规模的土地集中,集中的方法可以多样化,既可以通过股权化的方式,也可以实行土地使用权(土地国有化的情况下)或所有权(私有化的情况下)购买的方式。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改革刚处于发轫之机,有些地方,如广东省,正尝试进行股份化改革。在此背景下,以物权法的方式来固定农村的集体经济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有新瓶装旧酒之嫌,而且也会阻碍改革的继续进行。此乃我国当前不具备制定物权法的条件原因之二也。
我国当前的新闻媒体极为关注一些物权法上极其不重要的问题,如拾得遗失物可否要报酬的问题、盗窃物可否善意取得等,殊不知,国家所有权制度的改革问题、农村土地的改革问题,此乃物权法真正核心的问题,如果我们所制定的物权法不能解决这些问题,就不如暂时不制定,等待时机成熟的时候再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