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权法草案的总体评价及80条具体修改建议
李应利
【摘要】物权法草案的内容整体上保守、陈旧,有新瓶装旧酒之嫌。对于当前社会存在的重大问题没能给予应有的关怀:没能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在事实上缺位的问题;没能解决农村土地直接进入建设市场的问题;没能正确处理物权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关系;没能解决农村土地的抵押融资问题。在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条件下,还不具备制定一部符合时代潮流的物权法的条件,制定物权法的时机还不成熟。
【关键词】物权法 物权法草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所有权
【全文】
第一部分 对物权法草案的总体评价
首先、草案的内容整体上保守、陈旧,有新瓶装旧酒之嫌。对于当前社会存在的重大问题没能给予应有的关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没能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在事实上缺位的问题。草案第62条的规定存在严重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个什么组织?其组织结构如何?意思如何形成?代表人是谁?与村委会有何区别?在现实中有没有?二是“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又是个什么组织?其组织结构如何?意思如何形成?代表人是谁?在现实中有没有?三是“村民小组”本身就是一个集体,它又怎么代表村民小组集体行使所有权呢?四是“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是个什么组织?如何组建的?其组织结构如何?意思如何形成?代表人是谁?与乡政府有何区别?在现实中存不存在?我们会发现,所有这些问题都是物权法草案没有解决的。其实这些条文
宪法早就规定了,而正是因为
宪法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了实际生活中农村集体的主体缺位,导致村委会、地方政府滥用权利损害农民利益。如果物权法仍不能解决这些问题,那它的意义在哪里呢?
2.没能解决农村土地直接进入建设市场的问题。草案将建设用地使用权限制在国家所有的土地, 仅十分有限地承认农村土地可以作为建设用地。这是一个重大的立法政策问题,需慎之又慎。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人,不得不思考这样的物权法能给9亿农民带来什么?什么也没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能否直接进入建设市场是一个事关9亿农民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当前的法律,导致农民的土地只有被国家征用之后才能进入建设市场,给农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是利益分配不公的重要根源,是政府官员贪污腐化的良机,是许多地方政府与农民关系紧张的导火索。因此,可以说我们国家到了该考虑的时候了,对农民利益的限制要到什么时候为止?农民要为城市的建设付出多大的代价?当然,允许农村土地直接进入建设市场,并不意味着国家对农村土地放手不管,国家要搞好宏观调控,要制定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耕地还是要严格保护。
3.没能正确处理物权法与《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关系。物权法与《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关系值得认真探讨,要将物权法与《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关系上升为未来的民法典与《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关系来对待。如果废除《
农村土地承包法》,则物权法草案的内容又不够全面;如果保留的话,那么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义又何在?整个物权法的价值都会受到冲击。路有两条:一条是废除《
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其合理的内容全面吸收到物权法中。在法典化的国家,这是一条很自然的路,但在我国,这很可能是一条黑暗之路。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农村土地的改革将是最活跃的因素,在改革未定型之前,将其固定在法典中,对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改革都是不幸的。一条是保留并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法》,取消物权法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待将来农村改革定型后,再将其吸收到物权法中。此乃光明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