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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立法的突破与缺憾

  三、余论与思考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提到“推进税法体系建设,做好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完善工作”[8] 。《条例》的立法恰好提供了这种思考的契机。立法应逐步完善,这是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法治的要求,更是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在提倡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的今天,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而民主法治的要求必然蕴涵税收法定之意。我们设想《条例》能提交人大进行立法那是再好不过的了,这样就避免了我国税收立法仅仅三部的历史,开创一个税收立法的新纪元,税收法定渐成矣,则法治成矣。当然,《条例》的制定,在税收要素上有了突破,如“口袋条款”的取消,这值得去颂扬,这标志着立法的进步。尽管又有了那么点缺憾,如没有进行人大的立法,也没有进行听证(所以笔者以为什么飞机没有征税为眼球来吸引大家的注意)。但通过《条例》看立法的进程,能够切实感受到税收法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一个逐步完善成熟的过程。所谓有了突破,就有了希望,有了缺憾,就有了思考。
  
【注释】  吴东华,郑州大学法律硕士,周口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1月1日《中国税务报》第一版 题目为《二税合一 地方税制改革取得新进展》,具体包括对条例制定的背景、与车船使用(牌照)税相比的变化及其他一些内容。 
  邱志勇:《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试论我国立法中的“口袋”现象及其对法治的影响》 
  向贤敏主编:《实用税法》中国物价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 第19页  
  刘剑文 著《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一版 第144页 
  提到五十六条,就想到了宪法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应当注意的依照法律纳税。反当理解就是没有依照法律,自然就没有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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