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条例》立法的突破——“口袋”没有了
翻开
《条例》,笔者欣喜地发现,第
三条关于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时竟然没有了口袋条款,眼前顿时一亮。
《条例》第
三条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二)拖拉机;(三)捕捞、养殖渔船;(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五)警用车船;(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
三条规定: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两个条例一对比,显然
《条例》最后一项没有出现“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这样的“口袋”条款。这的确是立法的一个大的飞跃,我用了突破这样的词(以前也可能有这样的现象),因为这样的立法体现了对立法本身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重视,立法思路上也将法律看成一种信仰,而非是一种工具。单凭此简单的一条,
《条例》也将载入立法突破的史册,因为这是立法成熟的表现,是值得大张旗鼓去赞扬的。
二、
《条例》立法的缺憾——为什么飞机没有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