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则主要规定了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要涉及适用罚款的具体情形。
第九章则为过渡性和最终的规定,主要在于废止与基本法冲突的相关法律。
二、克罗地亚税收基本法的主要特点
1.立法规模
在立法规模上,克罗地亚税收基本法规模小于德国租税通则但大于日本和韩国的税收基本法。克罗地亚税收基本法,共9章172条,译成中文约5万字。克罗地亚税收基本法所涉及的范围主要集中于税收征管方面以及税收债务的基本问题,与其他法律有一定的交叉。
2.体例结构
在体例结构上,克罗地亚税收基本法未采用总则、分则和附则的立法形式,但直接采用章、节、条、款、项、目的结构,但各条文的设置以及各条文之间排列并不十分科学,法律的完整性和逻辑性较差,用语的精确性也较为有限。立法技术上的要求也有所降低。
3.税权划分
克罗地亚税收基本法并未涉及税权划分方面的内容,无论是税收立法权还是税收管理权的划分,在该税收基本法中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仅在第43条规定了有权管辖,规定税收的核定、征收由克罗地亚共和国财政部通过其下属的行政机关(国家税务局、海关和税务警察)执行。地方和区域自治代表主体决定开征的税种的核定和征收由各自的税务机关执行。该事务可通过合同委托国家税务局执行。
4.适用范围
克罗地亚税收基本法同样适用于广义的税收以及其他费用。其第1条即规定,该法用于调整纳税人与适用、执行税收和其它公共征收的规则的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其中,适用该税收基本法的公共征收即:税、关税、规费和特别公课。其中,税是货币款项和征集用以依预算进行公共支出的的预算财政收入。关税是对进口货物征收的税。规费是对特定行为或利用特定公共资源而征收的货币款项。特别公课是对提供特定服务或权利的行使而征收的货币款项。
三、克罗地亚税收基本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克罗地亚制定于2000年,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借鉴了各国税法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不少内容值得我国在制定税收基本法时予以借鉴。
(1)专章规定了税收法律关系,并对税收法律关系的含义、主体等予以规定,并明确表明税收法律关系的税收债务关系性质。克罗地亚税收基本法第12条规定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含义,税收法律关系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包括双方在税务程序中的权利、义务的关系。税务机关、纳税人、及依本法确定的纳税担保人是税收法律关系当事人。第18条则规定,税收债务关系是税收债务当事人行使权利、义务的税收法律关系。由此确立了税收法律关系的税务债务关系属性。我国可以借鉴克罗地亚税收基本法对税收法律关系的界定,从而表明我国税收基本法所秉持的指导理论是为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还是税收权力关系说,并以此为起点,构建整个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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