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罗地亚共和国税收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刘剑文;汤洁茵
【全文】
《克罗地亚共和国税收基本法》是近年来颁布实施的税收基本法的典型代表。其制定吸收了许多国家在税收基本法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并适应当前的社会的发展变化,可以称之为具有一定的时代特色。故此,对其税收基本法予以介绍,以为我国税法通则制定的借鉴。
一、克罗地亚共和国税收基本法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克罗地亚共和国税收基本法》(以下简称《克罗地亚税收基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并在2002年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克罗地亚税收基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克罗地亚税收基本法》由章、节、条、项、款组成,共9章171条和4条附则,包括一般规定、税收原则、税收法律关系、税收债务关系、一般程序规定、强制执行、法律救济税收违法的规定以及过渡行的和最终的规定等内容。就内容而言,主要涉及税收领域的基本法律问题,但对税收管理体制的内容并没有涉及。《克罗地亚税收基本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
在一般规定部分,主要规定了税收基本法所适用的范围,即用于调整纳税人与适用、执行税收和其他公共征收的规则的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并强调税收基本法构成全部税制的基础。为此,在一般规定中,对适用该税收基本法的公共征收的形式亦加以明确的规定,包括税、关税、规费和特别公课。从这个意义上说,《克罗地亚税收基本法》不仅仅是税收基本法,更是公共征收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税收原则中,主要规定了税务机关依照现行有效的税法确定和征收税款的义务,并强调公务人员、专家和其他涉及税务程序人员有义务不泄漏有关纳税人的事实,但同时规定某些特定的例外事项,以平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本章中,同时还规定了税法主体的善良行为义务,肯定了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应当依照其经济实质确定税收相关事实。
第三章的税收法律关系部分中,首先明确了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以及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纳税人、受领税收法律文书的被授权代理人、被授权代理人、援助提供者、税务顾问、指定代理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处分权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税收债务关系,分为一般规定、责任、复合经济财产、经济财产及其相应评估、纳税人所在地、营业单位及其代理机构等内容。在一般规定中,主要规定了税收债务关系的概念以及税收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以及各方当事人在税收债务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同时规定税收债务关系的产生和消灭。对于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税收债务权利的转让、质押、查封以及税收债务权利、义务的消灭等,在此亦给予明确的规定。在第二节“责任”中,主要规定纳税人的相关人,包括被代理人、代理人、连带担保人、复合经济财产和营运单位接受人、纳税担保人、所有权人以及逃税人和教唆逃税人在税收债务关系中所承担的责任。第三节“复合经济财产、经济财产及其相应的评估”则规定对课税所涉及的复合经济财产、经济财产的概念、其归属的认定以及价值的评估等予以规定。与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直接相关的纳税人住所和居所主要在第四节“纳税人所在地”中予以规定,在此《税收基本法》区分自然人和营业主体及其代理结构,对其住所的认定标准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