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规定了自行纳税申报的5种情形,涉及的人群基本上属于高收入者,是个税监管的重点对象。
《办法》还进一步规定了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自行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为打击偷税、漏税创造了制度基础。
三、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可能途径
1、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较低,对个人收入调节作用低效,其主要的原因是个人收入来源的隐蔽性问题。解决税基隐性问题的可能途径包括:
(1)改革结算体系,实现无现金交易。
推行非货币化个人收入结算制度,充分发挥金融产品在个人经济活动中的结算作用。例如:用支票、信用卡转帐代替现金支付;对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等实行实名制;在股票、房地产等领域实现票据化,减少现金交易等等。
(2)建立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
我国虽然也采取了储蓄存款实名制,但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纳税号码来控制纳税人的主要经济活动,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及其收入,也难以真正对其收入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对此,可以参照美国的纳税人身份号码制度: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必须到政府机关领取纳税身份号码并终生不变,纳税人在办理重要经济事项的时候都要登记该号码,个人的收入、支出信息均在此税务号码下,通过银行帐户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存储,以供税务机关查询并作为征税的依据。
建立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除税务机关可以方便地对纳税人的收入进行稽核外,公民也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对国家贡献的大小,有利于提高公民主动纳税的能动性。
(3)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组建协税网络
为了进一步增强个人收入的透明度,可以在实行银行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实名制的基础上,将银行金融系统、证券交易系统、期货交易系统、不动产交易系统等结算系统与税务申报系统制联网,组建协税网络。使得工商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审计部门以及交通、建设、土地、房管等部门的信息可以为税务机构所共享,以便更为真实地、更为及时地获悉个人收入的来源、性质、金额和个人财产的估价、转让、租赁、使用、占用情况,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以及私人财富的变动状况。
这样就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有效的税务监控机制,保证个人收入显形,便于税务部门进行监控。在严格制度的监控下,使偷税漏税没有可能,促使公民逐渐形成自觉纳税意识。
2、狠抓税务部门的服务质量,为自行申报人提供快捷、良好的服务。